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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能满足吗?

知法乎  发表于:2019-11-29 12:04:27

原标题: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能满足吗?

公司未为员工缴社保,员工能否要补偿?

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能满足吗?

大家找工作要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关心的莫过于待遇问题,这其中就包括了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基金部分,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应该怎么办,知法君下面给大家讲的案例正是这样的情况。

王焱均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公司未为王焱均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王焱均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王焱均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王焱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王焱均的仲裁请求。王焱均不服,起诉到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承诺书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本身是好事,有些人觉得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后自己到手的钱变少了所以不愿意缴纳,这样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弊端也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王焱均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焱均,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兆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焱均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简称兆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焱均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兆顺公司未给王焱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王焱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有法不依,以兆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未支持王焱均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焱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焱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傅志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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