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获30万补偿金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12-02 00:05:09
员工离职获30万补偿金后被控敲诈勒索 被羁押251天
42岁的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会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
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
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李洪元称,这笔30万的款项属于“离职经济补偿”:他在华为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认为,本案关键之一在于款项是通过私人账户转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谢连喜说,李洪元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包括两个要件,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要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
谢连喜说,李洪元不具备非法性和强制性两个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经济补偿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没有进行威胁或要挟,逼迫对方交付财物。”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
据李洪元讲述,不起诉的直接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
李洪元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洪元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