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李志南派三叔 最近这些名人为什么在杭州打官司?
浙里经纬 发表于:2019-12-02 11:00:28
原标题:刘德华李志南派三叔 最近这些名人为什么在杭州打官司?
刘德华人格权纠纷案庭审现场
2月25日下午2时30分,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等纠纷一案,吸引了不少人旁听。
最近这段时间,除了刘德华,李志、“南派三叔”等有关方面也在杭州打了官司。记者从各个案件的审理法院了解到,这些案件基本都与侵权有关。对此,记者进行了盘点。
1、刘德华人格权纠纷案庭审现场 索赔200余万元
2月25日,演员、歌手刘德华诉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两名诉讼代理人分处北京、深圳,被告诉讼代理人位于宁波,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三地互联在线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和淘宝网等其它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还在北京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
庭审中,原告表示,并未授权被告的上述行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其它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试图通过原告肖像权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在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过程中,原告及经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发送律师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回应,并始终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从事演艺事业超过30年,是全球有名的演员和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公众误以为原告为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在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精神和经济利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通过其它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歌手李志告《明日之子》巡演主办方 索赔200余万元
2月15日,杭州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民谣歌手李志诉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河南新志芊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8580元。
李志在庭审当日发布的微博
原告诉称,2018年1月20日,三被告在洛阳新区体育馆组织举办了《2017明日之子全国巡回演唱会洛阳站》,演唱会中流行乐男歌手毛不易演唱了李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演出的主办方和组织方在没有取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进行演出,侵犯了原告作为案涉作品词曲作者享有的署名权和表演权。
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演唱会的音乐版权获权事宜全权交由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处理,因事前没有了解到原告是未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独立音乐人,所以没有在事前取得原告授权,确有失察之处。事后该公司已多次与原告沟通并公开向原告诚意致歉,愿意以行业正常授权价格的合理倍数进行赔偿,但因原告索赔金额过高而未能协商一致。歌手毛不易在现场演唱过程中用口述方式明确说明“这首歌是我非常喜欢的李志老师的歌”,已经通过合理方式表明了原告对于涉案歌曲的作者身份,不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且被告各方已多次公开或非公开地向原告致歉,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金,被告认为远远高于演唱会的单曲平均收益,也远远高于行业正常授权价格及原告本人正常授权价格,承担的责任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该公司提出希望行业内有正常的版权环境,更希望能建立通畅的授权渠道。
被告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为演唱会共同的主办方,与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运营了整个巡演,其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认为无法接受原告的天价索赔,希望最终确定一个符合市场及法律规定的合理金额。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盗墓笔记》维权案开审 “南派三叔”告手游虚假宣传
2月19日,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派泛娱有限公司诉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笔名“南派三叔”,是中国知名网络作家,其代表作《盗墓笔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
《盗墓笔记》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原告诉称,被告系手机游戏《游龙传说》(后不断更名)的开发及运营者,该手游曾位列苹果appstore下载排名前十。原告发现,被告在公开宣传该手游时,擅自大量使用了《盗墓笔记》中的特有作品元素,具体包括以下这些情形:
游戏包下载页的“应用介绍”部分出现与《盗墓笔记》小说内容相关的描述:“为玩家展示了全新惊心动魄的盗墓之旅,让我们一起推开青铜门,在老九门中再续不解之缘。”
游戏包下载页的“贴片”大量使用了小说内名词“秦岭神树”“麒麟血竭”“烛九阴”等重要元素。
随剧情发展,游戏画面中上部、右上角出现“云顶天宫”“张家古楼”等小说内名词。与上述情况类似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小说名称“藏海花”,小说标题“七星鲁王宫”“谜海归巢”,小说自创名词“蛇眉铜鱼”“鬼玺”以及小说“佛爷”“二月红”等。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易引人误解,使相关游戏玩家误认为《游龙传说》系经原告合法授权或与原告作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认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出版单位,但根据相关规定,出版单位的义务是审读游戏内容,对审读范围以外游戏宣传素材和游戏官网的内容均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原告所主张的“秦岭神树”“闷油瓶”“藏海花”“张家古楼”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这些名字是割裂单独的展示而并没有任何关联到原告小说的内容,不会造成虚假宣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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