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关于加班的7个小常识
外投人力 发表于:2019-12-09 11:30:32
原标题: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关于加班的7个小常识
身在职场,相信每个人都曾有过加班的经历。那么,什么是加班,需要职工同意吗?时间上有什么限制,如何计算加班费?关于加班规则很多人并不了解。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合法劳动权益,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1、什么属于加班?
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也就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加班需要职工同意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加班时间有限制吗?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加班工资怎么算?
平时加班:1.5倍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2倍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假日:3倍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在占用职工法定假期或者双休日正常上班的,应参照《公务员法》严格执行额外调休。
5、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 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 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6、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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