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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这里是苏州  发表于:2019-12-30 11:01:29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局)

原标题:每周一法 | 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每周一法|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每周一法|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基层角度、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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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某日,网约车驾驶员史某驾驶小型轿车(网约车)在某路口通过招揽方式搭载了两名成年乘客前往某小区,史某与乘客约定运费为肆拾元,运费归史某所有。后该车行驶至某商超附近一路口处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史某违反规定进行巡游揽客的行为属实。因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史某进行了处罚。

每周一法|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明确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并在第四十二条中设定了相应罚则。本案中,网约车驾驶员以巡游方式招揽乘客已明显违反了网约车应遵循的经营方式,理应受到处罚。

案后思考

网约车与巡游车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的代表。就苏州而言,根据相关规定,新业态的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其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接单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老业态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巡游揽客,可以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平台提供用车服务。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促进客运出租客运行业新老业态的良性发展、融合发展。

网约车也好,巡游车也罢,都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在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老业态有着各自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规范,应各自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为市民出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警示意义

在执法实践中,因车辆未取得网约车道路运输证件或者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被查获的案例较多。执法人员提示,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和车辆都要取得相应证件,二者缺一不可

良好的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是城市文明的标志之一,需要多方共同维护:一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方向引导和监督管理;二是出租车经营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三是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优质服务;四是乘客要文明乘车,遵守各项乘车制度规定,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国庆长假将至,又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庆,执法君提醒大家:无论是乘坐出租车、大客车还是其他车辆,都要选择合法车辆并在正规地点乘车,保护好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继续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每周一法|既是“网约车”,怎能变“巡游”

《每周一法》第111期

供稿 | 行政执法大队 徐红柱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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