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致情夫坠楼死亡被索赔86万法院认定……
个案说法 发表于:2020-01-20 07:31:21
原标题:捉奸致情夫坠楼死亡被索赔86万 法院认定……
日前,永州江华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丈夫发现妻子出轨找到酒店,房间内妻子的情夫企图从飘窗逃走,却不慎发生了意外。有意思的是,出轨的妻子和戴 " 原谅帽 " 的丈夫都成了被告,情夫家属将他们和酒店方一起诉至法院,索赔共计 86 万余元。
时年 36 岁的李浩(化名)通过妻子王娟(化名)的反常举动,敏感地发现妻子有了外遇。王娟的情人名叫张成(化名),两人各自都有家庭,因装修时购买卫浴认识后,两人进行了交往。
2018年 2 月 1 日下午,丈夫李浩悄悄回了江华县,这一次他没有告诉王娟。当晚 11 时左右,王娟与张成两人相约开房。见王娟动身离开,李浩尾随其后,发现妻子来到了一家酒店。
李浩给妻子打了个电话。王娟接完电话后,立刻返回家中。王娟在没有看到李浩回家后,放下心来,又约张成,要张成开车来接她。李浩看到王娟上车后,再次跟随他们来到酒店。
监控显示,2018 年 2 月 2 日王娟张成先后进入1212 房间。李浩在证实了王娟、张成已经进了酒店房间后,打电话邀来四个朋友,打算 " 捉奸 "。
来到酒店,李浩再一次拨打妻子的电话,通过听手机铃声确认位置在 1212 号房间。
愤怒的李浩与朋友们轮流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房间,发现卫生间里只有王娟,却四下找不见张成。
李浩的一个朋友意外从保安口中得知," 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 "。得到消息后,李浩等人立刻从 12 楼下来。经辨认,坠楼的男子正是张成。
从视频监控情况看,李浩等人将门踢开的时间到张成坠楼落地的时间,只相差 6 秒。从现场勘查情况看,发现房门被踢开,房间床上物品凌乱,卫生间门打开,房间南墙处有飘窗,飘窗上遗留有 10 枚残缺不全的鞋印。
警方调查意见为:综合现场勘查、尸检、视频监控、调查当事人后认为,张成系意外坠楼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张成的家属将李浩、王娟、当时帮李浩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捉奸的李浩等人是否要对张成的死亡承担责任?酒店的责任又在哪里?
嘉宾:邓奎律师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长江经济带专委会主任
方弘:张成的家属觉得如果不是李浩带人踢门,张成就不会死。因此,李浩要承担责任。李浩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法律依据是什么?
邓奎律师:本案中,李浩承担责任的关键法律依据是李浩的行为与张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我国法律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须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可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换言之,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断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在于行为有没有实质上提高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本案中李浩承担责任的关键点是李浩的踢门行为是否必然造成张成从12楼的飘窗处坠楼死亡。
方弘:如果李浩不砸门,张成不会翻窗出去。但是,即便李浩踹门了,如果张成不翻窗也不会死。您认为李浩是否要担责?
邓奎律师:我认为李浩对张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浩进入房间时,张成已不在房内,双方并无身体接触,李浩对张成不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张成是在听到李浩等人踢门后,打算从飘窗逃走时不慎坠楼身亡。李浩等人并未对张成进行言语威胁。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的张成在得知有人踢门后,虽产生了恐惧、害怕心理,但这种心理不足以促使其到位于12楼的窗外进行躲藏。其完全能够辨别到李浩等人进入房内对其可能造成的伤害远远小于到12楼窗外进行躲避时所产生的伤害,也完全能够意识到在窗户外面进行躲藏所产生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张成坠楼身亡是其在躲藏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忽所致。李浩的捉奸行为虽不理智,也不提倡,但该行为与张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李浩的行为与张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成的家属要求李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方弘:法院审理认为,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张成的家人把酒店方也起诉到法院,酒店要承担责任吗?
邓奎律师:酒店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娟在酒店里开单人间,酒店没有明确标注只准许一人入住,故张成入住,也是酒店的客户,酒店对于入住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临空的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从公安调查报告载明,窗台高度为0.58m,窗内外无护栏,保护措施为窗户本身的限位装置。由此可见,酒店的设置具有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张成如果不翻窗躲避,他可能会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邓奎律师:第一,张成与王娟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影响周围人对他的评价。
第二,若张成的妻子起诉离婚。因张成有出轨行为,法院可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判决双方离婚。
第三,若李浩等人对张成殴打或辱骂,若张成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张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李浩等人的刑事责任。张成为此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可以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张成对李浩等人的殴打行为进行正当防卫,造成李浩等人受伤的,张成的行为因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王娟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邓奎律师:本案中王娟听到有人踢门,并未指示、教唆或诱导张成到窗外进行躲藏,张成到窗外进行躲藏,超出了王娟的预见可能性。
因此,其与张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与张成的死亡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随着婚内出轨的情况逐渐增加,捉奸现场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捉奸者直接准备好摄像机拍下双方的裸照,有的是进门就打,而本案的张成竟为此丢了性命。所以,通奸这样的行为咱们还是三思而后行,因为后果很严重!
嘉宾:邓奎律师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长江经济带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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