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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新昌司法  发表于:2020-01-26 09:01:03

原标题: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2008年7月4日,胡某、沈某与吴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向吴某借款5万元,约定如胡某、沈某逾期归还,吴某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所需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由胡某、沈某自愿承担。后胡某、沈某未返还借款,吴某诉至法院。

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据,前者系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主张证据之一,一般的情况下 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后者是证明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主要证据。

但在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因为不能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存在以签协议作为借款凭据的情形,因此出借人仅提供借款协议主张借贷债权的,应当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借款金额、日常生活经验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

本案当事人所讼争的数额并不大,且协议载明借款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出借人吴某对借款事实能做出合理解释,借款人胡某、沈某虽然主张并未实际履行,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借款行为已实际发生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法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借款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需因案而论。

供稿: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 胡叶平律师

编辑:潘卓伟

审核:新昌司法微信审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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