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进出境旅客携带现钞勿超量
这里是山东 发表于:2020-01-28 17:00:42
(来源:烟台海关发布)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进出境旅客携带现钞勿超量
进境旅客吕某于2018年5月31日从某客运口岸经“无申报通道”入境时,海关依法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查验,发现行李中有人民币现钞60000元,超过限定数额未向海关申报,且无故意藏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关对吕某处以警告并科处罚款。
货币现钞属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根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进境旅客携带人民币现钞的限额是20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吕某携带60000元人民币现钞进境,超过规定限额且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对吕某处以警告并科处罚款。
超额携带货币现钞是海关在进出境旅检口岸查处的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进出境旅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携带货币并主动向海关申报,自觉接受海关监管。一般申报要求如下:
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对当天及短期(15天)内多次往返出入境,且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海关提醒出入境旅客,请勿携带超出限额货币现钞,可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3、《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
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的通知》(署监发〔2004〕444号)
5、《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0102)。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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