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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表于:2020-02-26 10:04:54

原标题: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案件一经宣判,就收到了舆论的积极肯定。笔者看来,这是由于它说清了一个问题,维护了一种常识,站定了一种立场。

首先,本案对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给出了有力回答:村委会是否负有保障侵权者安全的作为义务?用更通俗更具体的话说,它应不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偷摘杨梅者防范安全风险?这个问题看似滑稽荒唐,但其实在公众、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误读。比如,有的人不适当地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范围,使其从一种评价管理者是否履行应尽义务的标准,成为一种确定的责任界限:只要是在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管理者都理应赔偿。按照这种逻辑,一切在先的合法行为,都成了对违法行为的引诱。正是这种搞混了“条件”和“原因”的解读,催生了“未防止偷摘导致摔伤”的荒谬主张。

回击这种奇谈怪论,只需引用判决原文。“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简而言之,管理者的安保责任,应当限制在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无需苛刻到在每块树上挂牌提醒“请勿攀爬、弯折、摩擦、偷摘、用于生火、搭建构筑物,以免受伤”。

其次,本案通过重申常识,用情理熨平了争议。在笔者看来,这起案件的舆论热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部分热点事件激活了一种隐现的焦虑:这世道,是不是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社会担心,通情达理者求助无门,无理取闹者一路畅通;仗义执言者反受其咎,违法加害者人人畏惧。如果形成了“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局面,是法治的耻辱,更是常识的危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对人民的法治愿景给予精准回应。本案判决认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法院明确指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尽管吴某的不当行为不应招致身亡的惨痛后果。但是,不能以行为后果去倒推原因,更不能因为超出预期就违反道德常识,硬拉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来“平衡损益”。

最后,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原审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数额其实只有4.5万余元,这对死者家属固然有所安慰,但却回避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律的准衡是“二进制”,只有是与非。为了美好意愿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固然“人命关天”,但司法的天平上裁量的不只是结果,更是原因,唯一的刻度只有法律。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在再审判决中,笔者仿佛读到了裁判者的决心:我同情你,但我无法支持你。这样的“固执”何其宝贵,因为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维稳”,而是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在笔者看来,这样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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