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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校长11岁儿子假档案入公职,撤职处罚就够了吗

狐度  发表于:2020-07-03 17:26:46

原标题:山东校长11岁儿子假档案入公职,撤职处罚就够了吗

文 | 酒颜君

山东冒名顶替事件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群体性高考顶替事件至今还没等到官方的最终调查结果,又爆出11岁孩子冒名顶替他人入公职事件。

近日,自称当事人的张健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2014年11月,他查到有个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顶替,对方从当时起就一直拿着国家工资,其父亲是当地一所小学的校长。

当事人2014年发现问题后开始向纪委举报,但当时仅收到回复称是信息录入错误已更正。张健称之为“很可笑”的顶替事件终于在坚持举报5年多以后,得到调查结果。7月2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称,被举报人邱之豪(冒名张健)档案存在伪造姓名、年龄、住址、简历等问题。冒名者邱之豪已被“除名”开除公职,给予其父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另有三名参与操作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东校长11岁儿子假档案入公职,撤职处罚就够了吗处理通报

退伍回来却被11岁的孩子冒名顶替了工作,对方还领了21年的工资,受害者举报五年无果,无论哪个环节都让人觉得气愤。更让人觉得不公的是,如此严重的顶替事件,最后在舆论压力下草率做出处罚,仅仅是撤职。这一事件中,掺杂着档案造假、冒名顶替、吃空饷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最终的警告、撤职可以说对违法乱纪者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在此事件中,任何一个环节拎出来都值得深入调查并追究责任,目前山东正陷入“顶替事件”的漩涡,面对事实清晰的顶替行为,各部门理应顺藤摸瓜,严惩利益链上的每一个违规者,这种轻飘飘的打板子,无疑是在给为所欲为的行为壮胆。

像苟晶事件一样,一个高中的老师,一个小学的校长,都能有手眼通天的能力,调动人社局、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参与顶替事件,这背后未必仅仅是个人行为,如今却对几个办事员给予警告处分,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山东校长11岁儿子假档案入公职,撤职处罚就够了吗

山东校长11岁儿子假档案入公职,撤职处罚就够了吗邱之豪 “变身”张健

通报中已经明确被举报人邱之豪(冒名张健)档案存在伪造姓名、年龄、住址、简历等问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多数伪造的,则触犯《刑法》,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伪造者具体的责任人是谁,在处分决定中并没有看到,也没有相应的追责。

邱之豪11岁就在安监局领着正常工资,在利益黑幕的背后,暴露了涉事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对于单位和领导的追责,同样应上升至法律层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职人员接受请托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所以,彼时的安监局长可能涉嫌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事也指出,“吃空饷”的行为定为诈骗罪都不为过,他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要件”。最起码,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为贪污罪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明明有法可依,但几年时间过去了,如今面对邱之豪年仅11岁就进入国家机关单位领工资事件,依然没有看到“杀一儆百”的震慑。受益的邱之豪个人和主导此事的父亲邱兆海,都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法律追责。

不仅在追责上力度不够,对于这21年间邱之豪冒领的工资也是不了了之。通报中没提罚款,甚至追回损失都没提,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国家财产,到最后追责时连退还都不用,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官方的处罚是在变相保护违法获益者。

在此顶替工作事件中,蒙受巨大损失的是被顶替的当事人张健,因为工作被顶替,退伍回来后只好四处打工维持生计,15年来没有正式工作。直到2014年发现问题开始举报,才被安排到镇政府工作,成为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工。无论是顶替高考还是顶替工作,因为某些人的一己私利,违法乱纪,受害者的一生都被改写了。后续能不能拿到合理的赔偿还是未知数,就目前来讲,官方公正的处罚不仅维护法治公平,也是对受害者最好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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