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疫情暴发期间,北京连锁药店康佰馨涉嫌销售假口罩事件引爆舆论。此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
6月19日,康佰馨假口罩案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5年、10年、9年,量刑之重再次引爆舆论,体现了公众对疫情期间健康安全的关注。
(康佰馨药房先是以26元/袋的“天价”销售口罩,被以哄抬物价遭到处罚,此后又爆出假口罩事件 来源:首都之窗)
根据近日公布的一审判决书,康佰馨假口罩案得以披露,50万余只假口罩产自何地,是怎样一步一步流入市场,是哪些管理环节失手导致假货流通,这些疑问均得到了解释。
两天时间搞定紧缺货源
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佰馨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2日,在北京有58家连锁药房。
启信宝信息显示,其股东为高济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李东(持股比例4.9%)及单振菊(持股比例44.1%)。判决书显示,单振菊系李东母亲。
李东是康佰馨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只有37岁,但在医药零售行业已从业15年。
疫情期间,口罩供不应求。1月20日,李东感觉口罩等防护品可能会紧张,1月21日,他名下药店的口罩已销售一空并且断货。当天,李东就向东北、山西、辽宁等各个渠道商问口罩的采购供货问题,但对方答复没有货源。
李东这时想到了堂弟李俞章,1996年出生的李俞章在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工作。他在淘宝上找到一家经营3M口罩的店铺,店主答复他可以到山东高密提货。
判决书显示,这家店铺的店主仪某通过微信向李俞章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李俞章将相关情况向李东进行了汇报后,李东同意购买,并授权李俞章负责价格谈判及提货。
1月22日凌晨4点,李俞章和朋友罗涵毅开车从山西来到高密。二人到达高密后在街边与仪某见面,仪某当场组织货源,当地假冒3M口罩生产者周某等人各自将不同型号口罩送到现场。据判决书,仪某和周某均被另案处理。
李东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仪某支付货款51.75万元。当天,25余万件口罩就装车运抵北京。
收到货后,李东同步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有口罩出售,北京市及天津市多名药房经营者及个人联系其购买。李东验货后,将货物销售给已联系好的大客户,同时将剩余的口罩分配至公司各加盟店销售。
只用了1天时间,这批口罩销售一空。
李东决定再次从仪某处购进口罩。经李俞章等人联系后,李东于1月23日通过其个人帐户向仪某帐户转入货款95.49万元。第二批口罩数量为33万余只,其中10万只由李俞章租车直接发往河北沧州,其余23万余只运到北京后继续批发给大客户及通过药店零售。
判决书显示,李东从仪某处共购进涉案口罩50万余只,向仪某支付货款共计147.24万元。李东对外销售金额达425万余元。
但问题很快出现。李东买进口罩后仅两天,1月24日,开始有买家和康佰馨公司加盟店的顾客反应口罩质量有问题。
1月26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一加盟店起获636只涉案口罩;1月27日从一加盟店起获2530只涉案口罩;1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从李东通州家中起获药店下架口罩21135只。
经3M公司认定,在上述两家药店以及李东通州家中起获的3M品牌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国家劳保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检验,本案中扣押的3M口罩涉及3种型号,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
虚假的正品检测报告
假口罩是如何冲破质量管理的?
据卖家仪某称,“我在网上卖的口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他们来了以后我让不同的人拉过来,这些口罩戴的时候都有很浓烈的刺鼻气味,而且做工也很差。”
判决书显示,李东第一次从仪某处购买的口罩价格是,9001进货价2.5元,9001 V进货价3.5元,9002 V进货价3.5元。以往康佰馨药店购买正规3M口罩的价格是3.8元至4元不等。
仪某还称,“之前为了在网上更好销售,我故意买了几个各个型号的3M正品口罩,然后销售商就把正品检测报告给我,我就用这个检测报告打掩护,用来销售我的假冒口罩。”
李东供述称,“我问李俞章对方是否有资质,答复称有,我就让他找车准备装车回京。我所谓的资质就是查看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后期能否开发票,我觉得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所以我没有查验对方是否有医疗器械的资质。”
他还称,“我收到过检验报告电子版,有两、三页内容,是李俞章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我没怎么看质检报告,供货商有营业执照,能开发票就行。”
3M口罩到货后,李东拆开了一箱口罩,成盒的口罩还有合格证,合格证是长方形小卡片,白底上面有红色的“合格证”字样。
违反公司采购流程
李东的采购行为违反了采购流程。
一名康佰鑫公司总经理助理称,公司的正常采购流程是由采购部向厂家索要资质,后交由质量部进行审核,之后由采购部下订单,然后把货品送货到仓库。仓库验收合格之后,根据门店需求,由公司统一安排配送。
“李东采购的这批口罩是其直接采购的,没有通过采购部、质量部,仓库也没有收到货、没有进行验收,也不是由公司进行配送的,是李东安排配送到各个门店药房的,李东采购的流程不符合规定,但是李东是老板,他说了算。”这名总经理助理称。
其还称,李东也没有将口罩的资质等手续交给公司。因为这批货比较紧俏,当时没来得及进入药房的ERP销售系统,各个门店就先手工记账,后录入ERP销售系统。药监部门有相关的规定,必须使用销售系统进行统计。
对此,李东供述称,“这次采购58万余个口罩不符合公司流程,因为情况紧急我就代办了。我向对方索要了营业执照、合格证、质检证。”
他还称,“我在医药零售行业干了15年,医药行业大宗商品采购不需要供货商有厂家授权。作为康佰馨公司总经理我有采购权。”
147万货款拿到60万回扣
前去高密联系的李俞章和罗涵毅是否发现了异常?
李俞章供述称,“我在国药集团干的都是一些跑腿的零散活,没有鉴别3M口罩真伪的能力,我平时也不接触口罩,工作中也不接触医疗器械价格、真伪鉴定方面的工作,就看卖家给我发了合格证、检验报告。”
事实上,罗涵毅和李俞章瞒着李东,在和卖家谈价格时,约定每只口罩返给两人回扣1元。
第一笔货款51.75万元,仪某就给了两人回扣25.05万元。
罗涵毅供述称,“当时有点懵,觉得利润有点大,疫情这么严重的情况下,口罩应该是很紧俏的产品,但是卖家卖的这么便宜,感觉有点问题。我和李俞章合计,见到李东后没什么问题就不提卖家返点的事情。”
第二批口罩的货款是95.49万元,两人拿到回扣35.53万元。
假口罩产自山东高密
罗涵毅供述称,“我开始对口罩真假是没有怀疑的,以为是卖家囤的货物。后来跟卖家要多少,卖家刚开始说没有,后来说找一找,过一会儿就找到了,我们要多少货物,卖家就能找到多少货物,还都返给我们钱,我和李俞章就觉得这里边可能有问题。”
对此,卖家说整个地区的货物都在他手里。“后来李东再和李俞章要货,我和李俞章就不敢再和卖家要货了。最后一次李东和李俞章要货物,李俞章没敢联系,答复李东说是没货了。后来我们也没再深究,就回山西了。”他说。
事后查明,李东等人购买的假口罩,全部来自山东高密本地。共有4人给卖家仪某供货。
判决书显示,一名假口罩生产者称,他生产一件口罩的成本是600多元,使用的商标是油印机上的模板,生产口罩的原料都是以前剩下的,还有库存。一件口罩的规格是1000-2000只。
另一人称,今年临近春节的时候,其租赁了民房,把碟形机、扎阀机等设备搬到这里,雇佣周围闲散的老百姓生产了一些假冒3M口罩。这批口罩本来准备发到临沂,但卖给了仪某。
据报道,2月3日,在山东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潍坊市及高密市公安机关侦破仪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口罩案件。公安机关顺线侦查,共捣毁制假窝点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劣口罩3500个,扣押生产设备10台、生产原材料无纺布30卷、滤棉10包。
(查获的假口罩生产设备 来源:高密市市场监管局)
高密市的棉纺化纤产业集中,案件发生后,高密市对口罩、防护服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来源:高密市政府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今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一名高密口罩商判刑10个月,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人疫情期间向北京市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
2019年8月,高密市法院也曾判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口罩案,6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其中1人被判处缓刑,另外5人被判处罚金。
是否犯罪及犯何罪
而在此案中,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三人被判重刑,3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15年、10年、9年,并处罚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呼气阀气密性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假冒3M口罩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另外,3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裁判规则,从一重罪处断。
根据刑法,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均辩称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认为自己无罪。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判决书指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是否能认识到涉案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是进行故意判断的起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
李东的辩护人认为,李东缺乏认识到涉案口罩系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理由在于:李东所支付的价格属于市场的“正常区间”;李东提前索要了质检报告,收货时查验了合格证,已然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李东在购买口罩的同时进行了多项业务,这些业务同购买口罩一样,不尽然合规,但是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可见其行为合规与否同本案中出现的伪劣产品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法院认为,在认识因素层面,李东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自始至终具有明知,只是在明知的程度上随着其掌握信息的逐渐增加而逐步加深,从最初的阶段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是“可能知道”,逐渐转化为确切的、实然的知道,是“事实上知道”。
在意志因素层面,李东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责任评价的核心所在不仅仅是行为人“认识到了”,更是“尽管认识到了,但是并没有形成反对的动机来打消犯罪念头”。李东在多个可能的节点均没有“刹车”,而是仍按原计划分销、获利,对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最终遭受损害是一种不管不顾的心态。
判决书写道,本院相信其所辩解所称不可能盼望、追求发生此种危害结果,但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仍是故意,单纯希望结果不发生本身并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本案中,李俞章的辩护人认为,李俞章在采购口罩时,已经尽到谨慎义务,指控其应知口罩系伪劣产品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若认定其有罪,也应将李俞章的行为视为协助上家向李东销售的环节,据此认定销售金额,且李俞章有主动归案情节,可从轻处罚。
罗涵毅的辩护人任务,罗涵毅未实质性参与购买洽谈,仅仅收取了好处费,不构成共同犯罪,请求对其宣告无罪;若认定其有罪,罗涵毅具备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从接触经过、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实际价格、收取高额回扣等因素,足以认定李俞章、罗涵毅二被告人对于涉案产品来自于非正常渠道具备明知,符合本罪对主观故意的要求。另外,二被告人作为李东的代理人,协助完成了涉案伪劣产品的采购、运输,其行为是整体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不可分割的环节,应作为李东的共犯处理,而不应单独割裂开来成立一个销售环节。在涉案产品进入分销、零售后,最终实际销售金额不在二人的认识和控制范围内,但是并不影响其就整体销售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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