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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住院后与丈夫签“陪伴协议”,原本闹着玩,法律却当真了:少陪32天,赔6400元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20-07-08 20:40:38


妻子住院后与丈夫签“陪伴协议”,原本闹着玩,法律却当真了:少陪32天,赔6400元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在柳佳住院期间,除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差)外,张荣必须每天来看望一次。如未做到,丈夫每次缺席要支付妻子200元钱。”

这是一份写于2019年4月1日,附有夫妻签名的“陪伴协议”。之所以这样约束丈夫,是因为柳佳希望对方“多陪陪自己”。

不料,当夫妻俩后来感情破裂要离婚时,这曾被柳佳视为“写着玩”的一纸约定,竟让她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意外“增收”了6400元。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看完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妻子住院后与丈夫签“陪伴协议”,原本闹着玩,法律却当真了:少陪32天,赔6400元


夫妻签“陪伴协议”:缺席一天赔偿200元

2017年6月,经郴州老家亲戚介绍,27岁的柳佳认识了同在长沙打拼的张荣。同年11月,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领证“闪婚”。

之后一年,孩子的出生让夫妻俩的感情不断增温,张荣的工作也大有起色——他从一名普通销售员升职为市场部经理。

只是幸福没有持续多久,变故发生了——2019年3月25日,柳佳因车祸导致腿部骨折,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伤筋动骨100天,长期卧床的柳佳尽管有父母精心照顾,但她也希望丈夫能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呵护。

可现实情况却让柳佳大失所望。“他只在我住院的第一个星期来过几次。”

2019年4月,柳佳决定和张荣“约法三章”:“在我住院期间,除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差)外,张荣必须每天来看望一次。如未做到,丈夫每次缺席要向妻子支付200元钱。”张荣同意后,两人便在“陪伴协议”上签名。

“这就是写着玩的。”在柳佳看来,之所以这样“约束”张荣,初衷是希望丈夫能多陪陪自己。但张荣“听话”了几天后,就经常以出差、应酬为由“请假”,到最后直接短信不回、电话不接,开始了长时间的“消失”。

“缺席32天,共计6400元。”其间,柳佳本依据“陪伴协议”将算出的违约补偿金额发给丈夫,好好刷一把“存在感”,但张荣依然不在意。

出院后,尽管这份“陪伴协议”被保留下来,但柳佳也没再向丈夫“讨债”,“反正(钱)给来给去还是自己的”。

妻子住院后与丈夫签“陪伴协议”,原本闹着玩,法律却当真了:少陪32天,赔6400元


“闹着玩”的协议,却在离婚时获法律支持

这份“陪伴协议”,原本被柳佳视为夫妻生活的小插曲。不想却在后来派上了用场。

2019年9月,在家休养的柳佳无意在张荣的手机里发现了秘密——丈夫出轨了。细细翻阅聊天记录后,她惊讶地发现,自己住院期间,丈夫频频“请假”并非为了工作,而是方便和公司女同事见面、开房。

当晚,柳佳拿着证据与张荣对峙,争吵过后,她提出离婚,张荣也同意了。不过,在签离婚协议时,想到自己住院,丈夫却在出轨,气不过的柳佳再次找出“陪伴协议”,要求对方兑现协议里的约定。对此,张荣答应了。

为避免被赖账,柳佳特意将6400元“陪伴费”写进离婚协议里。直到张荣签字确认,两人才去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结果,离婚没几天,张荣又拒付“陪伴费”。“他说‘陪伴协议’没有公证,没有法律效应,这笔钱他不给。”

无奈,2019年10月11日,柳佳向开福区司法局湘雅路司法所寻求帮助。

“虽然法律上没有‘陪伴协议’这种说法,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需要尽到陪伴义务的。”7月6日,湘雅路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廖欣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柳佳和张荣是就夫妻间的法定陪伴义务进行约定,那么,在双方自愿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属于有效约定。同时,根据法律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其“陪伴协议”产生的“陪伴费”属于精神抚慰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最终,在湘雅路司法所、开福区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张荣同意支付6400元“陪伴费”。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廖欣外皆为化名)

【说法】

夫妻协议需体现权利和义务


张源伟(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柳佳和张荣签订的“陪伴协议”,其约定产生的“陪伴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

这种“陪伴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遵照约定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因双方签名确认,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约定的内容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而且,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尽到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

所以,即便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陪伴协议”这一说法,但该协议产生的“陪伴费”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通常,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只要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

并非所有夫妻协议都能被支持


廖欣(湘雅路司法所人民调解员)

夫妻协议最关键的,是约定内容必须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但在调解各类离婚纠纷时,还是出现了不少诸如“出轨就净身出户”“自愿将百万房产、豪车赠与妻子”的所谓“忠诚协议”。这是建立在一方出轨犯错的前提下,从而出现对夫妻财产分割不平等的情况。该协议即便夫妻双方认可,但仍有被胁迫的可能,所以法律不会支持。

除涉及财产分割不平等的夫妻“忠诚协议”,像“出轨就剁手”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夫妻“惩罚协议”也不被法律所支持。因为协议约定出轨就自残的内容,有违善良风俗和道德伦理。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首要原则,夫妻之间不得以一方的过失草率地解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其行为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所以,类似“犯错就没资格看孩子、带孩子”的“抚养协议”也不会被法律所支持。

编辑:陈大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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