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王某涉嫌猥亵女童,这“垃圾”该如何分类?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 发表于:2019-07-12 12:02:58
原标题:新城控股王某涉嫌猥亵女童,这“垃圾”该如何分类?
“宏颜获水”,成为今日网络红词,李彦宏先生再一次站上舆论的风口。有人说,这不过是事前的一次“精心”策划,有所图而已;有人说,李彦宏先生在一瓶水的作用下,不过是从“干垃圾”变成了“湿垃圾”;纷纭者众众,也就不一一列示了···
百度的Robin这一被水浇头之事,还远远没有达到让我去写一篇文章的程度。我要说的事情则是另一家上海公司。那便是今日下午在微博上迅速翻上热搜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案”。
根据《新民晚报》等媒体报道:
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余岁,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同时还拥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
今日,《新民晚报》援引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后,上海公安方面回复界面新闻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的信息,关于该猥亵案的事实浮出水面,其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女童之所以被带至该五星级酒店,实则系女童母亲的朋友周某,将受害女童带至该酒店入住。据称,该女子周某也已到案。《新民晚报》报道称,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法律,不会是旁观者!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根据第237条的规定,犯猥亵罪的,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猥亵儿童的,则会从重处罚。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推测,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其面临的刑期大概就在5年左右。
可能会有很多人对此咬牙切齿,阴道有撕裂伤,都构成轻伤,为什么不能定“强奸”?按照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而“强奸”,则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实务中,我国刑事司法上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性侵犯,实行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的生殖器接触了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生殖器,即视为构成强奸既遂。在量刑上,强奸罪中奸淫幼女面临的刑罚,显然更为严重。但这个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客观事实到底是如何。
这个案件中,大家别忽视了那个“周某”。这个周某利用与女童母亲的朋友关系,将两个年幼的孩子带至上海酒店,“供奉”于王某,并向孩子母亲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其行歹毒,其心可诛。这个周某显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事后还获利1万元。律师推测,若该案件如媒体报道般性质恶劣,加之涉案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社会舆论影响之大,涉案被害女童年幼,周某直接为王某提供猥亵对象的行为,在后续审理过程中,法院很有可能不对二人作主次区分。
此外,周某的手法如此“娴熟”,也不得不让我怀疑,周某实际的身份,其实际涉及的“犯罪情况”可能并不止这么多。是不是“冰山一角”,当然这还有待上海警方的进一步、深入的调查,相信这个案件背后的“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
最后值得一提,上海正在进行倡导垃圾分类,那王某、周某这类该如何分类?
作者:朋礼松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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