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城乡居民逝者骨灰入公墓安葬告知书
南城之窗 发表于:2019-07-14 08:19:55
原标题:南城县城乡居民逝者骨灰入公墓安葬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14、21、28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绿色殡葬改革,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使用,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0日零时起,凡是南城县户籍公民逝者骨灰必须统一安葬在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民政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于安葬本墓区指定范围内的农村户籍逝者骨灰,长期居住在该区域内且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城镇户籍逝者骨灰,经批准同意方可入葬。城市公益性墓地用于安葬建昌镇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城镇户籍逝者骨灰,以及长期在县城居住且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但丧属自愿要求入葬的逝者骨灰。其他人员原则上必须入葬经营性公墓;
四、逝者骨灰应按墓穴顺序依次入葬。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如需延期,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预购、非法占用、擅自转让、倒卖墓穴,不得改变其结构、更换材质和超标准建设;
五、入葬城乡公益性墓地只收取年度墓穴管理费。收费标准:双人墓为100元/座•年,单人墓为50元/座•年,一次性收取20年。其它服务性费用由丧属自行负担;
六、公益性墓地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摆设灵棚、抛撒纸钱纸花、焚烧祭品,丧事活动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七、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严厉打击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对于公墓以外建造坟墓骨灰装棺入葬,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违法举报投诉电话:0794-7254238。
2019年7月1日
▍信息来源:南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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