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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主犯获刑25年

全知社会  发表于:2019-07-15 16:03:24

原标题:云南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 主犯获刑25年

(原标题:文山州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 主犯获刑25年)

云南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主犯获刑25年

庭审现场 黄鹏 张登海 摄

7月2日下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山首件涉黑案件当庭进行宣判:主犯陈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总和刑期五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6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期,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历时4天的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至此,文山州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

云南66人涉黑团伙“全军覆灭”主犯获刑25年

庭审现场 黄鹏 张登海 摄

文山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陈加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云南省河口县桥头乡中越边境139界碑、143界碑附近非法开设走私通道,并以此称为“139码头”和“143码头”,收取走私老板从码头过货的“码头费”。为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陈加伟在桥头街上租用一民房为据点,组织、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到码头上点货、在走私线路上放哨保货,逐渐形成以陈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田维洪、夏成刚、辛万峰、吕开波、普光清、王永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定贵、王成雷、吴兵卫、邓开友、邓光才、李刚、罗飞、刘加强、李志明、邓元强、赵昌路为一般成员的架构明显、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保障走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该组织及部分成员先后实施了行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以及私设出入境通道、威胁政府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另査明,以被告人陈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部分组织成员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强迫交易等犯罪。被告人陈加伟还在中越边境私设“142”“156”“154”“147”“139”码头,长期用于走私生猪、玉米、白糖等,相关犯罪事实及违法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以陈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实施的犯罪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指使、安排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同时还对其直接实施和参与陈加宏、陈兴友共同实施的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田维洪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组织骨干成员,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系主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主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积极参加者;构成寻衅滋事罪,系主犯;构成聚众斗殴罪,系主犯;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各被告人在组织中所起到的作用,走私越南生猪数量的认定以及各被告人应认定多少数量等争议焦点问题上仍存在争议,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大部分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伏法。

据公诉人何磊介绍,在近两年的办案过程当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引导公安机关从涉黑犯罪补充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共600余条,并安排公诉人员与侦查人员赴河口县取证,案件材料从90余册增加到150余册。同时根据补证情况进行了追加起诉和变更起诉,共追诉了8名被告人,追加起诉了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内的9个罪名。

审判员杨宏告诉记者,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文山中院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合议庭多次组织开展了庭前会议。

“这4天的庭审程序合法规范。”杨宏说,此案件的公开审理、当庭宣判顺应民心民意,有效地打击了黑恶势力和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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