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游账号遭封号,能否起诉侵犯名誉权?
这里是青海 发表于:2019-07-18 08:03:05
(来源:青海普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游账号遭封号,能否起诉侵犯名誉权?
引 言
现如今,形式多样的网络游戏在人们的休闲和社交生活中正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玩家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以期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和游戏信用。然而,随之出现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就存在着因“封号”导致的玩家信用降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玩家能否提起名誉权诉讼,获得赔偿呢?
今天带来的案件中
游戏玩家王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王某是地下城与勇士(以下简称DNF)的游戏玩家。2017年4月至5月间,王某的DNF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连续封停。腾讯公司称,因王某的涉案游戏账号存在登录异常的情况,所以封号排查。王某的游戏信用因此降至一星,游戏信用分值归零,并留存有游戏账号被封的记录。王某在游戏账号被封后,曾到深圳市消协进行投诉。王某认为,游戏信用在游戏平台上是公开的,信用分数的降低即意味着玩家存在着游戏中作弊的情形,这会导致其在玩家世界中社会评价的降低。另外,腾讯公司在深圳市消协网站上回复时称其有作弊行为,也构成了名誉权侵权。王某因此以腾讯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恢复信用、消除封号记录等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的封号行为以及其客服人员在深圳市消协的回复内容,均未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腾讯公司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腾讯公司的连续封号行为以及腾讯公司在深圳消委会答复王某的内容是否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关于腾讯公司的“封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首先,腾讯公司的连续封号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王某游戏信用等级降低、信用分值为零并在游戏中留存有封号记录,但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知,上述事实系腾讯公司发现王某游戏账号登录异常后进行排查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在王某起诉之前,腾讯公司就已解封了涉案账号。其次,游戏玩家在游戏论坛上发表对低信用等级玩家这一人数不确定的群体的言论,是其基于自身对游戏的认知和体验所进行的一种意见表达,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意见表达是其他游戏玩家作出的、明确指向王某的贬损评价。再者,腾讯公司作为游戏的网络运营商,在通过后台技术手段监测到王某的涉案账号存在登录异常的情况下,采取的连续封停账号的行为,是腾讯公司基于游戏安全公约等用户协议和游戏服务协议作出的,旨在规范正常游戏秩序的行为,故腾讯公司的封号行为不具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过错。
关于腾讯公司在深圳消委会答复的内容如何认定的问题。该答复是发生在王某涉案账号被封期间,且这些内容均是在王某315网个人首页的投诉详情中所做的,故在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并无知晓上述内容的可能。在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腾讯公司的上述答复内容被第三人所知悉的情况下,腾讯公司答复时使用的上述词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王某对名誉的挫败感,但这与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使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名誉权侵权不同。
法
官
提
示
需要指出的是,游戏信用是游戏玩家在游戏世界里信用的体现,由游戏玩家在游戏活动中长期的诚信游戏行为积累而成。但是,因与传统名誉权侵权相比,游戏信用和游戏玩家的一一对应关系更加难以建立,并且游戏信用的降低也可能是玩家自身原因所致,故对游戏信用的保护以及由此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更加谨慎,要在遵循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最终判断特定游戏玩家是否为游戏信用的权利主体。同时,游戏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张丽君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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