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被指多次猥亵情人女儿判无罪?法院释因
羊城派 发表于:2019-07-23 09:32:18
原标题:佛山男子被指多次猥亵情人女儿判无罪?法院释因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佛山一名男子陈某某被指多次猥亵情人刘某的女儿小青(化名),而陈某某则表示自己被冤枉了,称其与情人刘某提出分手,刘某不同意,因刘某没有勒索到分手费就怀恨在心,便串通女儿捏造事实、污蔑他。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综合认为,本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陈某某1970年出生于佛山市,初中文化,是名个体户。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11月开始,陈某某与被害人小青(女,化名,11岁)的母亲刘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不定期到刘某位于南海区的住宅吃午饭。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7月中旬,陈某某趁刘某不在家或上洗手间等之机,对小青实施亲嘴、摸胸、亲胸部等猥亵行为。案发后,公安人员于同年7月31日19时许将陈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称,自己从来没有猥亵小青。
“2017年7月中旬,我和刘某的情人关系被妻子发现了,我为了维护家庭提出分手,刘某不同意,我们为了分手的事情多次争吵和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说。
被告人陈某某称,2017年7月28日,他坚持要分手,刘某在车里要生要死,说要撞车,我就按她的要求写了10万元分手费的欠条给她,“当晚,她就过来打我,并拿刀要刺我。因为刘某没有勒索到分手费就怀恨在心,便串通女儿小青捏造事实、污蔑我。”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
第一,证人罗某和古某的证言,是被害人报案后才将被猥亵事情告诉该两人,属于传来证据,实质上是被害人小青陈述内容的一部分,该证言无法起到印证被害人陈述的作用。
第二,证人刘某乙(男,7岁,被害人的表弟)的证言,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其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未能达到成年人的程度,故其所描述现象未必是客观真实的;另外,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未能相互印证。所以,刘某乙的证言的证明力不强。
第三,刘某、被害人的姐姐等证人的证言也无法印证被害人的陈述。
第四,被害人小青陈述自己从9岁开始到11岁被陈某某猥亵共30多次。而陈某某一直否认猥亵被害人的事实,并认为刘某没有拿到分手费而怀恨在心,便串通女儿小青捏造事实、污蔑自己。因此,被害人小青的陈述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互相矛盾。
法院综上认为,本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日前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樊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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