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者——天理难容,法律当诛!
滔滔雄辩 发表于:2019-07-23 09:32:20
原标题:猥亵儿童者——天理难容,法律当诛!
据《新民晚报》报道,江苏徐州一49岁的周某谎称带其朋友的小孩去上海迪士尼玩,将信任她的朋友的二个小孩,一个九岁,一个十二岁带至上海某酒店,将九岁女童供上海市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玩耍。周某从王振华处获利一万元。
被猥亵的女童事后向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自己的不幸遭遇,母亲闻讯后即来上海报警,上海警方在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并对受猥亵女童进行验伤并确认女童轻伤后随即将王振华刑事拘留。此消息一出,新城控股的股票一字板跌停,两地市场总计蒸发市值超过300亿人民币。
人们常说,少年强则中国强。但少年强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从婴儿走到童年再到青少年乃至中年老年人对儿童的真心实意的关心、呵护和帮助。一个资产上三千亿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慈善家”,拥有上交所上市公司和港交所二个上市公司及众多社会头衔的59岁的“知名人士”,竟将黑手伸向了年幼无知、天真无邪的儿童,其心之黑、态之变,公然违背天理的狰狞面目,让人恶心,愤慨不已。
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掌管着公众财产,不为人表率,却包藏祸心,突破做人底线和法律底线,似乎以“采阴补阳”的方式玩弄少女,以达到自己能延年益寿、永葆青春的荒唐目的,其结果必然是触犯刑律,锒铛入狱。
笔者判断,这个叱咤江湖、外表光鲜的商界大佬留给社会都是正面的、慈善的形象,然而此事曝光之后,若深查下去,撩开其面纱,恐怕一个劣迹斑斑、臭名昭著、丧尽天良、蛇蝎心肠的人间魔兽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否则就不会有江苏徐州陌生女子骗朋友小孩去旅游突遇王振华的巧合事件的发生。因此,上海警方应深挖犯罪、严惩王振华可能涉嫌“惯犯”的行为并斩断这条伤天害理的产业利益输送链,从源头上消灭这种犯罪起因。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王振华的生殖器接触到了某少女的“私部”,那么王振华的行为便构成强奸罪且由于某少女被害轻伤,那么王振华属情节恶劣,其刑期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儿童的保护,全世界都从未停止过,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到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2017年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等等保护规定层出不穷。
近些年来,性侵儿童的事层出不穷,当人们精神文明跟不上物质文明的脚步,这个社会更容易出变态。一名50岁小学教师三年内强奸21名学生;西安一幼女被迫卖淫30余次家属扮‘嫖客’救回”;南京一起犯罪团伙打着招聘童星旗号,诱骗31名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桩桩件件无不让人触目惊心。
陈丹青有句言论盛行网络,他说社会需要有三个底线:一是教育,二是医疗,三是法律。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有上升的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
笔者认为,对儿童的保护,除家庭、校园、社会等齐抓共管外,法律的保护更应首当其冲,为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来增强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1994年,一名七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遭其奸杀。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
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资料放到网上以供阅读,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备案存档。
此法案经过10年的实施,美国高等法院又通过一项法令,各州可以在因特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且前科犯人,90天报道一次,蓄须必须上报。
此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司法机关有效追踪那些人面兽心犯罪分子的一个决定性胜利。
保护儿童,必须将性侵者公之于众,让他四面楚歌,插翅难飞,无处遁形!
保护儿童,法律必须下重手,方能斩断肮脏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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