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书下达后行政复议期间被强拆合法吗?
岛城律师 发表于:2019-07-26 19:30:13
原标题:强制拆除决定书下达后行政复议期间被强拆合法吗?
日前,XX市北区的郑先生专程来到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解决企业遭遇的难题:据郑先生本人说:5月8日,我们接到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给我们企业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说是我们企业位于萍乡路14号厂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北综法限拆决字(2018)第2000180号,发布了限期拆除公告,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催告你单位于十日内自行拆除建设在萍乡路14号的违法建设,你单位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19年5月8日起依法对建设在萍乡路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先生说,他们企业收到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已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9年5月20日,区政府作出了北政复受字(2019)第15号受理通知书:你不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依法予以受理。
请问律师:企业还在行政复议受理期间,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联合组织人员日前将企业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强拆变成一片废墟,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对此,岛城所高律师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必须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执行!
岛城所高律师认为:针对“违建”的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企业尚在行政复议厂区却已经被拆除
案例一:何某在XX区修建房屋一处。2014年7月,XX城管局先后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执法催告书》,均告知了何某相关权利;因何某未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城管局于同年9月19日对何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何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告知原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日,XX区人民政府对何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何某不服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大祥区政府、邵阳市城管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责令何某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何某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判决确认大祥区政府、邵阳市城管局对何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案件焦点:行政机关对强拆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限期让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相对人未提起复议诉讼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二:陈女士在温州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实际面积超出了证载面积,2016年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10月,执法局针对其无证部分面积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某某街道办称房屋部分为违法建筑,执法局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因此街道办对该部分进行拆除合法。
而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催告,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执法局作出,街道办对此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且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依法进行公告,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强拆,明显违法。关于有证房屋部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经国土部门催告,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并非国土部门,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未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自行组织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因此,无论是有证房屋部分,还是无证部分,街道办所实施的强拆行为都属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首先,即使是违建的拆除,也应当注重职权、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避免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程序和效率失衡等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并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后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些地方认为上述程序费时费力,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粗暴地强制拆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律师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以拆违方式突击实施强拆,既达到了拆除房屋的目的,又能够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心理预期,相比这些“优点”,行政机关违法的成本几乎为零:追责程序难以启动,单靠国家赔偿程序又很难获得赔偿。其次,对于合法房屋的征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有关行政机关都必须先作出相应决定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相应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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