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夜闯女生家遭反杀?再现争议“正当防卫”事件
潍坊高新城市管理 发表于:2019-07-26 21:31:39
原标题:男子持刀夜闯女生家遭反杀?再现争议“正当防卫”事件
2018年7月11日深夜,男子王某持凶器闯入河北涞源王新元家行凶,一家人在反击的时候造成了王某死亡。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及妻子赵印芝被批捕,女儿晓菲已解除取保候审,不被追究刑责。
媒体报道后,该案引发广泛讨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那王新元一家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案情经过
2018年2月,晓菲放寒假去母亲打工的餐馆做服务员,认识了王某。王某随后向晓菲表白,但被晓菲以“我有男朋友,而且我也不喜欢你”为由拒绝。
向晓菲表白遭拒后的第二天,王某凌晨一点多将晓菲带到了一个地处偏僻的停车场,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
2018年5月1日,王某通过餐厅的同事打听到了晓菲一家的住处,一路追到了晓菲的家里。
2018年5月到7月之间,晓菲一家因王某骚扰而报警四次。王某三番五次到晓菲家里滋事,对一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晓菲在家的时候不敢睡在自己的卧室,每晚都要换到杂物间、储藏室等不同的屋子。晓菲的学校还设计了一个专门针对王某的应急预案。
2018年7月11日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新元家,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晓菲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王新元一家反击,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并最终致其死亡。
案发后,网上传言说晓菲一家骗了王某的钱,王某去晓菲家是去要钱。对于这一说法,晓菲称“这个话根本就是血口喷人,无中生有。”
该案的争议点在哪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发生在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有专家认为,应当把2018年7月11日事发过程分成两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个阶段,侵害人王某深夜翻墙,而且持有凶器就进入到了王新元的家里,直接造成了这一家三口受伤,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王某暴力犯罪的侵害。这种情况下,王新元一家无疑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第二个阶段,晓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击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倒地后,赵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颈部受伤严重死亡。
在这一阶段,赵印芝有用菜刀连续劈砍王某颈部的行为,这也是案件引起普遍争议的一个焦点。如果说正当防卫针对的应当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王某倒地后能不能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赵印芝这一行为是否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于这一点,办案的公检两方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在王新元、赵印芝被羁押期间,涞源县检察院曾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一份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赵印芝,理由是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而根据警方对这份检察建议的回复来看,涞源县公安局认为不宜采纳这一意见,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于该案的判决,有两个问题需解答
在对于海明案的论证过程中有人提出:于海明本人所受损失较小,但防卫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论证后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认为“于海明与刘某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的意见,只注意到了实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
而在涞源反杀案中,王某虽然已经倒地,但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他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这是否也属于于海明案中所说的“危险行为”?
- 在相关程序上,晓菲已解除取保候审,那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是否也符合该条件?
期待公检法给出公正的判决,希望这种悲剧不再发生。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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