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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放鳄鱼、绑“炸弹”暴力催款,二审宣判14名团伙涉黑案!

泉州中院  发表于:2019-07-27 08:09:44

原标题:「扫黑除恶」放鳄鱼、绑“炸弹”暴力催款,二审宣判14名团伙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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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催高利贷,他们无所不用其极

对受害人实施

殴打、威胁、非法拘禁…

还用威胁手段

放鳄鱼、绑“炸弹”、泼粪喷漆、贴大字报…

「扫黑除恶」放鳄鱼、绑“炸弹”暴力催款,二审宣判14名团伙涉黑案!

用来威胁借钱人的假炸弹

讨债用的工具▶

「扫黑除恶」放鳄鱼、绑“炸弹”暴力催款,二审宣判14名团伙涉黑案!

以王某辉为首的14人,通过上述方式暴力讨债,在晋江及其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晋江法院对王某辉等14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6个罪名进行一审判决,王某辉被判有期徒刑18年,其他13名涉案团伙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辉等人上诉至泉州中院。2月1日,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速递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上诉人王某辉非法设立某投资公司,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晋江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上诉人曾某强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上诉人田某东等人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上诉人黄某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按照“公司模式”管理,维系组织架构。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大量聚敛钱财,具备经济实力。通过暴力及“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晋江及周边地区产生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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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泉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辉等14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晋江市及其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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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泉州中院贯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14名上诉人均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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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上诉事实与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法庭内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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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中院法警支队制定周密预案,全面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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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什么是“暴力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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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

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索债为目的,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现实中,部分人为了要回自己的债款,不择手段,不计代价,最终走上了歧途。

非法讨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01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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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2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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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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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过激的讨债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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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遇到暴力讨债,

应报警处理,

以制止可能的犯罪行为,

从而保护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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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刑一庭 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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