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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必须全体股东签字的合法性解析

投融资律师陈树芬  发表于:2019-07-27 10:10:01

原标题:【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必须全体股东签字的合法性解析

问题焦点

据了解,本市内工商部门在公司办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通常要求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如个别股东不同意变更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变更决议的表决程序已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至少还应提交经个别股东签署的书面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才准予办理。鉴于对变更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通常不会配合,这就给其他同意变更的股东及公司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了实质性障碍。

经向有关工商部门了解,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小股东(或部分股东)不同意购买转让股权,应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购买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购买;但因为通知小股东、小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等这一系列环节不好证明,为维护小股东知情权,窗口普遍操作方式为,要求全体股东在新老股东签名的申请表中签字,退一步讲,就算小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要至少有一个不同意的签字书面文件,否则办不了变更登记,建议公司内部自己去走诉讼程序。另外,考虑小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一般不予配合工商申请材料签字,所以要求取得有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

此外,部分工商部门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也如此操作。

【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必须全体股东签字的合法性解析

救济程序

实操中,一些工商部门规定,如果不提交由全体股东签字的申请文件,并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则不符合办理要件,窗口将不予接收材料。

1)如果工商局拒收材料、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补充材料告知书等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53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工商局履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还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判例:《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辽0902行初10号

2)如果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工商局对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判例:《原告李现春与被告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青0104行初8号

作者观点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表决、通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小股东反对转让股权时却没有提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小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于法有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在依法保障小股东权益,以及自身正常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应保护大部分股东权益,不应使合法的股权变更程序受限于部分小股东的不配合、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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