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娄底新闻网 发表于:2019-07-27 15:38:11
原标题:娄星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4月9日下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娄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超群介绍娄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发布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参与旁听了娄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庭审)
娄底新闻网讯(记者 周昂)4月9日下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自2018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通报了2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同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开展进行了部署安排。
据悉,自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截止至2019年4月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36件158人,判决26件96人,组织涉恶案件集中宣判6次,共计宣判10件22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及时主动进行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與论氛围。
下一步,娄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领导、高位推动,牢固树立全院上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组织督导”的职能,强力推进、全力摸排,打防结合“两手抓”,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对外联系,雷霆出击、协作协调,严把案件“质效关”,依法从快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彻底清除黑恶势力的土壤,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参与旁听了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庭审。
扫黑除恶工作典型案例一: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与他人多次在娄底城区网吧内,以被害人打了人为由将被害人喊出网吧,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被害人处抢得手机五台,价值共计10125元。被告人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还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邹某某还与他人在娄底城区网吧内盗窃作案两次,盗得手机两台,价值共计4494元。
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ー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五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在娄底城区实施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作案的对象即被害人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
扫黑除恶工作典型案例二:
2017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严某某、易某、樊某某以及李某某、肖某某、刘某等20余人先后来到娄底市娄星区“2012”酒吧玩耍,在跳舞过程中与酒吧保安发生肢体冲突,严某某见状持匕首赶去助威。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去处警,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双方各自治疗伤员,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樊某某指认一保安殴打过他,随即吴某、严某某、易某、肖某某等20余人冲进“2012”酒吧,对保安实施殴打,并打砸酒吧财物。处警民警喷射辣椒水进行制止、驱散,随后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吴某对民警进行推搡、掐脖子,严某某、肖某某则持匕首围过来帮助吴某,肖某某一脚把一民警踢倒在地,另一民警反过来制止严某某和肖某某时被肖某某用比首刺伤手臂。经鉴定,处警民警的伤情与被打伤的酒吧保安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本案被告人在人员密集的酒吧与他人引发纠纷继而发生争执,且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安民警开警车前往处理时,被告人等在场人员不仅不配合警察接受调查,还再次发动打架事件,并对民警进行推搡、殴打。四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给当地的治安环境、社会稳定以及执法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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