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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 具体原因曝光

bianji001 发布时间:2019-07-27 15:  发表于:2019-07-27 22:00:48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 具体原因曝光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五粮液集团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举据,称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被商标局驳回;滨河公司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也与五粮公司的产品较为近似,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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