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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行政事业会计  发表于:2019-07-28 14:08:38

原标题: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厦门税务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微信(135)

生财有道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你那笔欠税款还没缴纳吗?要是被贴上“老赖”的标签可难听死了。。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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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放心吧,才15万而已,不是说要到100万才算老赖吗,我还远着呢。

我说你消息也太落后了吧,国家新规定出来有段时间啦!!现在逃避缴纳欠税10万元以上就被定义为“老赖”了!!!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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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原来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何区别呢?

1、名称增加“失信”二字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更能体现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特点,也更便于各部门衔接。

2、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就进“黑名单”

《办法》修改了逃避缴纳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标准由原来“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缴纳欠税10万元以上,即可列入“黑名单”,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3、走逃(失联)这一套行不通啦

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逃避检查,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办法》出台后,这一套就行不通了!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企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以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

其中“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4、不必担心身份被违法企业冒用

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5、信息变化将及时变更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新增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6、公布时限延长至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温馨提醒

案件公布标准被分为9类

重大消息!“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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