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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消费者打官司应当如何举证?

法妞问答  发表于:2019-07-30 08:06:41

原标题: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消费者打官司应当如何举证?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这个日子,总会聚集大量关于消费投诉及维权的新闻。当今的消费市场存在着各种乱象,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造假等等。那么,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消费者打官司应当如何举证?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马娉律师解析。

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消费者打官司应当如何举证?

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

(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俗称告状,也称打司,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诉权的一方可起诉。

(2)要明白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消费者确定被告时,可以按照以下几项确定: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③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④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⑤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⑥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3)要明白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就涉及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较小且案情简单的,向区、县法院起诉;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段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相关事宜。如提交起诉状正、副本,提交证据,交纳诉讼费用等。

消费侵权官司属于民事案件,想要提起该诉讼,就需要消费者先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证据,然后法院才会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想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都离不开证据的提供。

马娉律师补充:

消费者打官司应当如何举证?

一、客观真实。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报刊原件、消费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及时。

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既包括原因上的联系,又包括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即消费者借助所举的证据要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事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不能称之为有效的证据。这就要求:一、要求消费者把握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如购物时即要求经营者出具商品质地、等级等情况的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被人藏匿等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二、注重搜集证据的时效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取得必要的证据,借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三、合法有效。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所以,收集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途径、方式或程序来获得。

四、全面充分。

在司法实践中,单靠一件证据往往很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这就需要尽量充分地收集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既要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又要收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既要收集主要证据又要收集次要证据。只有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才能经得住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如消费者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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