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热点 > 正文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中山三乡消防  发表于:2019-08-04 09:31:42

原标题: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藏品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由于文物古建筑博物馆自身的特点及管理存在的问题,使其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

近年来,文物古建筑博物馆频频发生火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针对当前天干物燥,博物馆、文物建筑处于火灾事故多发期,保护人类文化瑰宝,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全面筑牢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屏障。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目前,木质文物古建筑起火主要是明火和线路老化两个原因。

防患于未

让我们一起来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吧

共同预防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

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做有效隔离,不应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

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

3.游客或工作人员不应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火源。

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不应时间通电,不超年限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5.电气线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

6.博物馆和文物建筑修缮不宜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如需使用,应落实防护措施。

7.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8.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作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需采取如下措施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或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统筹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用火: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用电: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危险品: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大型活动: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四、开展防火巡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五、开展消防演练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 |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篇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会报警。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安全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热点排行(TOP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