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出10条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海宁国土 发表于:2019-08-04 17:31:47
原标题:浙江推出10条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为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最大亮点,也是浙江经济最显著的特点,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措施。为此,浙江从创新供地方式、采取差别化的供地价格、支持存量土地盘活挖潜等方面来提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具体举措,更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相继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如:
•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
•宁波余姚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期的基础上,开展了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土地出让。
•温州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加强小微园土地出让、建设、运营、入园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10条内容,涉及四大方面,小布带你了解一下~
保障用地方面
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通过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园区有机更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规划小微企业园,为民营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浙江将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低丘缓坡试点专项指标、沿海滩涂专项指标以及批而未供土地、城乡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存量围填海等资源,分层次、分需求统筹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其中,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优质中小民营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
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对小微企业园涉及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推动小企业、小作坊分类入园集聚、改造提升。
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或按规划确定的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内建造的集体宿舍可以转让给园区内企业,转让时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降低用地成本方面
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鼓励采取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公开供地。支持探索以产业链为纽带,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竞买土地。
采取差别化地价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
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传统民营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互联网+”等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对经相关部门充分认证、公示无异议的新产业工业项目,可以放宽至10%。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高层配套设施用房。
推动民营企业集约高效用地
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民营企业土地利用效益。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建设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机制,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水平方面
落实“增存挂钩”奖励政策
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
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深入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实现土地出让领域的“最多跑一次”。
监制 | 徐 明
审核 | 李颖婷
编辑 | 杨 平
来源 | 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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