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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开庭 律师:不该对无辜医生量刑

放射沙龙  发表于:2019-08-05 12:12:45

原标题:“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开庭 律师:不该对无辜医生量刑

来源:健康界

“我相信司法公正,法律会还给我一个清白。”在接到二审法院传票后,李建雪医生说。

旷日持久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于6月26日迎来二审开庭。

“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开庭 律师:不该对无辜医生量刑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后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将该案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医生李建雪随即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件本身争议较大,此案数次延期开庭。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一审之后,李建雪成为“犯过罪的医生”。而李建雪至今认为,自己或许经验不足,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自己已经尽力,不能因此成为“戴罪之身”。

继续从事临床工作

健康界获悉,一审结束后,李建雪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历时7年,这起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即将迎来二审开庭。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曾经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一审结束后用“莫大悲哀”形容自己心情。“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谁还愿意做医生?”

此案庭审的专家证人、广州重症孕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也在安慰死者父亲的同时,认为“本起案件不应追溯医生的刑事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审判决是个折衷的结果。

李建雪的丈夫黄先生表示,本案二审主要是就一审“审理错误”的地方进行上诉,律师会就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子痫前期的诊断标准、产妇休克状态纠正的临床表现,以及产妇真正死亡原因等问题,提供给二审法院相关医学文献作为证据。

黄先生相信,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是中国所有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如果仅仅是为了安抚患者家属就硬生生给医生安上罪名,这显然违背法治精神。据黄先生透露,李建雪之所以申请恢复医生执业资格,是出于她对医生这个职业的热爱,她坚信自己是个称职的医生,不会犯罪。“7年的煎熬不能靠一审有罪免刑责的判决来掩盖真相,无罪的人终将无罪。”黄先生说。

在二审中,邓利强仍然将作为李建雪的辩护律师出庭。邓利强告诉健康界,在二审庭审之前,上诉方已经召开多次庭前会议,重新梳理了专家的证言和控辩双方的资料,律师也与李建雪本人和福州当地的律师进行充分的讨论。“这次开庭,只要法院依法去理解医疗事故罪的内涵,就不应该让无辜的医生被定罪量刑。”

邓利强同时强调,从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二审驳回原判,做出“不认定医生有罪判决”的可能性很大。

“有罪”or“非罪”如何界定?

一审判决公布后,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撰文指出,尽管最后一审判决结果折衷,但医疗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和应用原则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引导。这个观点也同时得到了邓利强和一些律师、医生的赞同。

从多个报道中可以看到,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不过,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的界限却十分模糊,这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法厘清两者边界。比如,司法机关经常把严重的医疗事故等同于医疗事故罪。

高解春曾表示,按照《刑法》医疗事故罪对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个在国内外一直有争议和执法定夺难以掌握的难题。因此,自从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李建雪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当天长乐市医院的100多名医护人员自发地前来旁听。令人意外的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说,因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延期审理,随即宣布闭庭,择日再审。

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李建雪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产妇生产及产后7个小时的过程中,她除了到办公室写了一次病历外,从未离开病房,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输液等有效措施对产妇进行治疗。另外,自己是一线值班医生,每次采取救治措施都是向上级的二线和三线医生汇报后才进行,而检察院仅对她提起公诉,对其他医生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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