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未提示投保人的,保险人不免责
厚大律师学院 发表于:2019-08-05 14:12:15
原标题: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未提示投保人的,保险人不免责
众所周知,肇事逃逸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如果保险人未以适当方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提示的,不构成保险人免责事由。
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请查阅2015年江苏常州钟楼法院(2016)苏0404民初1395号“徐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案”。本案中,陈某驾车撞伤徐某后逃逸,交警认定陈某全责。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①以格式条款体现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交付该保险条款并就其内容作出说明义务。对于将驾车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等违法事项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仍应以适当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②本案中,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向其交付过三者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投保人交付该保险条款。涉案三者险保险单中虽有“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提示,但若投保人未在该提示所限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则不能据此视为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交付相关保险条款义务。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涉案三者险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交付三者险保险条款,其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所谓保险条款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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