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精研】出租房内发生犯罪行为,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鑫涌法律大讲堂 发表于:2019-08-05 17:31:45
原标题:【鑫涌精研】出租房内发生犯罪行为,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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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发生犯罪行为,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房东在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存在过错,例如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还将房屋出租的;或是在租赁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却放任其发生的,房东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租赁关系中,房东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场地给承租人使用,至于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从事何种行为,房东是没有实时监管义务的。因此,承租人实施犯罪行为,要区分房东是否明知,若不知情,房东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特别提示:发现犯罪早报案,房东无错不担责。房主出租房屋时,需要拿房产证或户权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租房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若不按照规定到派出所登记,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出租房屋有哪些规定呢?民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租房主有下列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房主出租房屋时,需要拿房产证或户权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租房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若不按照规定到派出所登记,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出租房屋有哪些规定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租房主有下列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2、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3、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4、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
5、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6、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
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即承租房屋也需遵守4条规定:
1、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2、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处警告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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