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 却因交通违法担责
个案说法 发表于:2019-08-06 09:36:51
原标题: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 却因交通违法担责
见义勇为牺牲后,居然被认定“交通违法”?日前,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引发舆论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1个月后,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1/3的同等责任。侯振林的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嘉宾:夏敏律师
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见义勇为却要担责,这确实让人接受不了。侯振林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为违法行为怎么确定?
夏敏律师:我们要把这个案件分为两个事件:
第一,老人见义勇为去马路中间救女孩
第二,老人抱起女孩之后被货车撞倒。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老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行为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由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则,事故现场的路面状况、车辆情况等各种因素结合起来分析每一位行为人对于这起事故是否造成了损害、损害后果是什么、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
本案《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没有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老人没有确认路面安全情况通过道路。对于行为人来说,确认安全通过道路是基本的常识,如果行为人确认安全才通过道路,这样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所以,交警部门认定老人应当承当同等责任。
这分两种情况:一、老人在救助女孩后往回返的过程中,没有确认道路是否安全导致被撞。
二、老人救助女孩的瞬间就被撞。
第一种情况可能就存在老人没有观察道路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第二种情况属于《民法》中紧急避险,因为此时老人并不具备条件去观察,所以老人不具有过错。
那么,案件究竟是怎样的,需要根据一些细节再进一步讨论。
方弘:交警认定侯振林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您觉得这合法合理吗?
夏敏律师:交警认定货车没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女孩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孩子走到道路中间,而老人没有确认道路是否安全。
现在具有争议的就是老人当时是否具备观察道路的条件,如果老人当时急于救人并且情况根本不允许他去思考其他,这个责任认定就值得商榷。
方弘:侯振林家属该如何维权?
夏敏律师:家属维权主要针对损害赔偿问题,赔偿比例原则上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基本是一一对应关系。法院有权综合整个案件情况对于责任承担比例进行调整。
我们如果要在这个案件当中分析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是需要更多的案件细节,家属在主张维权过程中,紧急避险是作为一个争取法院支持的主要理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件还是要提醒大家:在事情发生时,要评判事件的危险性,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做相应的行为。
方弘:再举一例,孕妇临时生产,需要紧急去医院接受治疗,此时可能闯红灯,而因为闯红灯,又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交通事故的责任又该怎么认定?
夏敏律师:我们碰到这些事情的话一定要报警、找警察帮忙进行协助。否则,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来进行处理的。
嘉宾:夏敏律师
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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