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交通违法被查处拒不配合咬伤执勤辅警手臂,南安一男子被刑拘!
南安在线 发表于:2019-08-08 07:33:37
原标题:严惩!交通违法被查处拒不配合咬伤执勤辅警手臂,南安一男子被刑拘!
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行政案件,只因当事人的一时冲动导致案件性质转化为刑事案件,由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涉嫌妨害公务罪。日前,南安市梅山镇就发生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还原
3月16日晚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统一行动,在镇区光前北街设卡盘查,严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8点多,李某(28岁,南安梅山人)驾驶电动车经过光前北街时,现场执勤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李某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于是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暂扣电动车,并表明处罚条款和依据。
谁知李某为逃避处罚,竟要强行拖走被警方依法暂扣的电动车,现场执勤人员口头制止,但李某仍拒不配合,不听劝止,继续强行拖走电动车,执勤辅警小李和队友见状上前阻止李某时,李某用嘴咬伤执勤辅警小李的右手臂。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安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9年2月1日起,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施行。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警 方 提 醒
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南安公安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