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被母亲虐打致死 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08-09 07:05:30
中宏网8月8日电 近日,山东滨州邹平市7岁女童郭某萱因吃饭习惯不好,被其母董某训斥打骂致身体多处淤伤,后送医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4日,嫌疑人董某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此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并再次引发关于家暴虐童事件的反思和讨论。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家暴虐童案件数不胜数。2018年3月,广西一女孩被父亲将双脚捆绑在摩托车尾部,头部朝下倒挂拖行,施暴者被法院以虐待罪判刑;
2018年7月,海南省万宁市一名女童疑遭父亲殴打致死,女童父亲被警方刑拘;
2018年11月,几段殴打孩子的视频引爆网络,将人们目光转向轰动一时的深圳虐童案。与之前任意一件虐童事件不同的事,镜头下的小女孩不管如何挨打,仍能默默爬起来写作业、吃饭,她的淡定与她所承受的暴力呈现鲜明对比,也成为一种无声的控诉,令人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其内心的灰暗与无助。
2018年年底,又有这样一位母亲因为虐童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原因是多次发现女儿有偷拿家中、同学财物的行为,在说教未果情况下,采用缝衣针戳嘴、以喂粪便相威胁、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手段,多次对亲生女儿实施殴打。此后,该母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此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北大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家庭虐待是威胁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仅2014年上半年,国内媒体曝光的104起虐童案中,亲生父母虐童比例占49%,成虐童主力军,中国潜在受虐儿童已达1000万。
不可否认,这些家暴孩子的父母已触犯法律。《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对儿童保护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增加了对看护人虐童的处罚规定,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情节恶劣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早已给儿童保护设立了红线,然而却并未阻止虐童家暴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
有媒体梳理近几年数百篇关于儿童家暴的新闻报道,发现“管教儿童”和“家庭矛盾”,成为父母家暴儿童的主要原因。
很难为这些施暴的父母画一幅精准的画像。他们有的来自城市、有的来自乡村,有人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人目不识丁。而不管来自哪个阶层,发生在这些家庭的虐童事件背后,都是同一个不可忽视的真相:在传统“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粗放教育模式下,很多父母并未摆脱“自己的孩子,想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的思维模式。也正是这种“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可以任意处置”的家长思维,将一些本是善意的父母推向了虐童甚至杀戮的深渊。
说白了,在他们眼里,打孩子是家事。而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这类“家事”更多是视而不见,即使追究责任最多也只是道德谴责,很少追究法律责任,这也变相纵容了家长的虐童行为。
家暴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此前,在一部题为《语言暴力会成为凶器》的公益短片中,导演在监狱里采访了6名年轻罪犯,一个是持枪杀人,两个是持刀杀人,导演让他们聊聊自己的家人,无一例外,父母对他们不是打就是骂。那些伤害孩子自尊心的话,从这6名年轻罪犯父母嘴里说出来,像利器一样给孩子内心留下难以弥补的伤害。语言暴力尚且如此,拳打脚踢往死里揍的家庭暴力就更不用说了。
虐童事件接连不断的发生,不断鞭策着、倒逼着我们主动、积极地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进行思考,也再次将虐童话题推向舆论高潮,让关于增设“虐童罪”的呼声再次高涨。尽管是否需要增设这一罪名在法律界还有一定争议,但有一点全社会确定无疑:针对虐童仅停留不痛不痒的轻罚甚至只是谴责层面是无力的。如何加大对这一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一种无可争议、迫在眉睫的现实追问。
还有观点指出,比起惩戒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根本问题在于及时发现恶行。虐童案曝光不足,低龄儿童“不会开口说话”,更多案件被掩藏于冰山之下。这更需要呼唤有效的“发现制度”。比如,鼓励群众举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在生活中如果发现类似情况,认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可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其实上,不管是哪种观点,都应把落脚点定位于法律的实施能否抑制住“棍棒教子”的陈旧教育观念,能否让大众在教育孩子问题上不再视法律为无物上。在津津乐道于“虎爸”、“虎妈”的今天,让家长分清“家教”和“家暴”,更为重要。
早在1990年8月29日,中国就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此外,《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也已经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
这为儿童保护开启了一个新时代,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来依旧任重道远。
胡适在《慈幼的问题》里将“怎样待小孩子”作为判定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准。如何走向文明,还需要我们在保护孩子上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