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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遭暴打”涉案嫌疑人的罪责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  发表于:2019-08-09 10:14:45

原标题:“女子深夜遭暴打”涉案嫌疑人的罪责

“女子深夜遭暴打”涉案嫌疑人的罪责

最近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引爆了公众的眼球,视频显示:2019年6月22日凌晨,一女子独自一人行走。突然迎面走来一个男子,对这名女子进行了一分多钟的暴打。在暴打过程中并试图脱掉了受害女子的短裤。这段视频的尺度之大,暴力之强,超越了公众的忍受极限,因此也引起了公众包括警方在内的全民的搜索。最近有消息称,案件发生在大连市甘井子,嫌疑人姓王,已经被警方抓获,受害女子也已经接受了医院的治疗,并无大碍。在人们关注受害女子伤情的同时,也对涉案嫌疑人的罪行深感憎恶和恐惧。那么笔者集合网上流传的视频和警方的通报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案的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因笔者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大家指正批评。

一、涉案嫌疑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主要表现形式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伤害。通过视频及警方通报的警情分析,涉案嫌疑人王某和受害女子之前并不认识,这次施暴主要是因为心情不好,再加上饮酒,想发泄心中的怨气,施暴对象具有随意性。因此涉案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涉案嫌疑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但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的情况,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显然非法伤害了受害人的身体,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看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程度,轻伤及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

注:当嫌疑人在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时,如果致受害人轻伤及以上,这就是法律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行为,性骚扰也可能构成猥亵。

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嫌疑人具有扒、脱受害人下身衣服的行为,他的这一行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嫌疑人王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罪,两罪数罪并罚。

“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笔者在提醒经常夜间出行的女性朋友要注意安全防范的同时,也告诫一些具有不良企图之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张兴宽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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