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早餐 | 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法治早餐 发表于:2019-08-09 21:30:22
原标题:法制早餐 | 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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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河北邢台巨鹿农民董民刚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释放出来。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人命关天,一旦遇到涉及性命的案件,哪怕是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也很难全身而退。江苏昆山案发生时,有学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其实,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正当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容易滑入“过当”范畴。正当防卫,不仅要符合上述前提、时间、对象、程度四个要件,还要做到既制止对方,又保护自己,实在有点强人所难。
对于董民刚的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进而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本案当中,他一直被刁某某纠缠、恐吓,一开始就被对方用尖头汽车钥匙戳得“满脸血”,“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指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来看,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即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不仅如此,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还对于本案的前因进行了补充侦查,证实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董民刚一家被刁某某殴打辱骂的事实,以及村民对当事人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的评价。
目前刑法的制度设计抬高了正当防卫的“门槛”。不少专家对此指出,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此而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无疑是端正的——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就是怠于履职。
【来源:新京报评论;作者: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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