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开展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活动
光泽微观察 发表于:2019-08-11 07:47:38
原标题:光泽开展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活动
光泽县位于福建省西北部,武夷山西南麓,闽江源头富屯溪上游。光泽自然资源丰富,是南方重点林区。武夷山自然保护核心区位于光泽境内,是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也是全省保存最大最好的原始丛林。
8月1日,光泽法院与县河长办、县生态文明建设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爱我母亲河,护好闽江源”——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活动。县长赵大建,县委常委、副书记陈高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余洲和相关单位、乡(镇)、社区、渔民、志愿者代表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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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余洲
主持活动仪式
县委常委、副书记陈高宏致辞
县长赵大建宣布
增殖放流活动正式开始
快来瞧~
这壮观的场景
让我们用行动 来保护母亲河!
增殖放流
本次活动共投放
草鱼、鲤鱼、鲢鱼、鳙鱼5万余尾
(视频建议WIFI网络收看)
(视频建议WIFI网络收看)
观看生态案例展板
小伙伴们好奇不?
咱们这次投放的鱼苗
是怎么来的?
以案释法
被告人柳某龙于2019年4月9日晚,携带电鱼工具,到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使用蓄电池接驳电线(捆绕在长杆上),采用电击方法进行捕鱼作业。当晚21时50分左右,被光泽县农业农村局的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以及渔获物10.2公斤(60余尾河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柳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结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龙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用于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无废城市建设
让我们行动起来!
来源:光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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