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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物体打击事故,致1人死亡!电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处罚

禅城安监  发表于:2019-08-12 08:12:23

原标题:又是物体打击事故,致1人死亡!电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处罚

2018年6月21日上午9:20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213号君宁大厦2座3楼的电梯井道整改作业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又是物体打击事故,致1人死亡!电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处罚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安监局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刘汉光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土建整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对建筑物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土建整改施工方案,未对建筑物的状况作充分的评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消除,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结果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盲目施工,导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佛山市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未对刘汉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土建整改施工方案,未对建筑物的状况作充分的评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消除,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佛山市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小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未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结果

1、鉴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天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顾小辉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 |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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