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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减税大红包——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埃孚欧财富  发表于:2019-08-13 11:41:16

原标题:保险行业减税大红包——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作者 | 雷春波

责编 | 有鱼 // 来源 | 埃孚欧财富(fo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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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减税大红包——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手续费及佣金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企业经营的主要成本,为了激励保险从业人员,也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险企业会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公司和银行等渠道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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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2019年第72号公告:

一、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某人身保险企业为例,当期保费收入2000万元,退保金200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00万元。根据该公告规定,该企业的扣除限额为:(2000-200)×18%=324万元,当期无法扣除:800-324=476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行业减税大红包——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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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看2009年29号文中的第一条和第六条的具体内容,对比看看有哪些变化。

一、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还是同一人身保险企业,当期可扣除额:(2000-200)×10%=180万元,仅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22.5%,当期无法扣除 800-180=620万元,如果按照25%交企业所得税,该人身保险企业需要多缴纳的税额为:620×25%=155万元。

保险行业减税大红包——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税前扣除的比例由之前扣除退保金额后的财产保险15%和人身保险10%统一提高到了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并且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特别是人身保险企业的税前扣除提高了8%,对于人身保险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72号公告还有另外一点重要变化:多余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该递延纳税措施将会明显增加保险企业的现金流。

财税2009年29号文中第二条规定了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目前还是有效条款,在此需要提醒各保险企业: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才可以进行税前的扣除。新的公告也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由此可见,国家实施的减税降费措施,优惠涉及各行各业,该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9年1月1日,但是公告也确定了2018年保险企业的汇算清缴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可以预见保险企业汇算清缴之后保费的收入会有明显提高。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该政策“红包”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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