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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一点知南岸  发表于:2019-08-13 13:30:48

原标题:“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为落实第一批

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

近日,国家医保局

正式下发了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发〔2019〕18号)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包括重庆在内的“4+7”城市所在医保局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

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并规定对未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扣减次年度医保费用

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约谈

“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支付标准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

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并统一试点地区内

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

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

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

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医保基金

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

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

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亦可通过增加患者自付比例的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2、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2倍以内的,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保支付价。

3、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不设置过渡期

2019年医保支付标准

不高于中选药品中标价

“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重庆拟在本月下旬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

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

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

监测定点医疗机构

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

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

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

应进行专项约谈

3月7日,重庆市医保局表示

我市大力推进

抗癌药品降价和采购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14个谈判抗癌药

进一步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28%

最高降幅7.8%

国家17个谈判抗癌药

谈判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6.7%

最高降幅71%

“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我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

有292个品规的药品实现降价

平均降幅20%

最高降幅69.39%

下一步

将根据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拟在3月下旬

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

保障首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

25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使用

让老百姓实实在在

享受到降价后的优质药品

编辑 夜叶心

责编 高成燕

监制 廖倩 

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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