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一点知南岸 发表于:2019-08-13 13:30:48
原标题:“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为落实第一批
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
近日,国家医保局
正式下发了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发〔2019〕18号)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包括重庆在内的“4+7”城市所在医保局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
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并规定对未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扣减次年度医保费用
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约谈
支付标准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
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并统一试点地区内
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
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
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
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医保基金
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
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
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亦可通过增加患者自付比例的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2、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2倍以内的,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保支付价。
3、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不设置过渡期
2019年医保支付标准
不高于中选药品中标价
重庆拟在本月下旬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
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
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
监测定点医疗机构
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
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
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
应进行专项约谈
3月7日,重庆市医保局表示
我市大力推进
抗癌药品降价和采购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14个谈判抗癌药
进一步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28%
最高降幅7.8%
国家17个谈判抗癌药
谈判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6.7%
最高降幅71%
我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
有292个品规的药品实现降价
平均降幅20%
最高降幅69.39%
下一步
将根据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拟在3月下旬
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
保障首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
25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使用
让老百姓实实在在
享受到降价后的优质药品
编辑 夜叶心
责编 高成燕
监制 廖倩
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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