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销售降糖类有毒有害食品获利880万如何量刑?
杭州律师张涛 发表于:2019-08-13 16:13:13
原标题:杭州刑事律师张涛:销售降糖类有毒有害食品获利880万如何量刑?
【案情】
警方查明该网店销售的“稳某某”和“百某某”等保健食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成分。专案组民警根据案件线索,数次往返外市深入,先后成功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董某、袁某、李某和李某抓获归案,共计查获多种含违禁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2万余盒,查获保健品宣传页25000余页、包装盒1000余套。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英、袁某美、董某、李某献已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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