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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河池中院  发表于:2019-08-16 12:15:27

原标题: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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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公路旁经常会看到一些加水点,为来往的司机朋友们提供便利,但是有些人却以加水点作掩护,打起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主意,说好的“加水”却变成了“加油”。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近日,南丹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被告人邓某、黄某各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给成品油非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以加水点为掩护 合伙非法经营成品油

加油点现场▶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被告人指认加水点位置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被告人邓某、黄某于2017年11月起,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在南丹县六镇公路沿线从事成品油非法经营业务。

2018年4月中旬,以邓某占股70%,黄某占股30%合伙,在南丹县六寨镇高速公路出口往芒场方向100米处,租用一块土地,以经营“桂柳加水点”为掩护,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通过非法途径从广东茂名购进“燃料油”对过往车辆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警方当场抓获查扣 成品油检测不合格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邓某、黄某等人正在南丹县六寨镇高速路口附近装卸从广东茂名运来销售给他们的成品油时,被南丹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查扣他们非法经营的燃料油29.595吨、加油机2台、运输车辆1辆,以及黄某持有的非法经营款4.7215万元,于2018年8月21日扣押邓某非法经营款6.922464万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抽样检测,该批成品油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中0号车用柴油(V)的指标要求。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成品油价值19.9411万元。

犯非法经营罪 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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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主观上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从事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目的,客观上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协商,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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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黄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查扣黄某持有的47215元非法经营款、邓某持有的68224.64元非法经营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

便利加水点竟是地下“加油站”,南丹两男子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性物资,但是近年来,部分非法经营户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通过采取隐蔽、流窜等形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柴油等给私人车主,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了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另外非法经营所查获的油品往往达不到国家指标要求,如果长期使用会污染大气、损坏自己的爱车,司机朋友们还是不要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不要参与、助长非法销售、非法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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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根据最新修订的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除了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也属于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列非法经菅行为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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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贪一时之利

保护青山绿水与自身利益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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