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厕猥亵女童 事情经过曝光令人气愤
bianji001 发布时间:2019-08-27 18: 发表于:2019-08-27 20:01:34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系90后,济南人。其20岁那年就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犯罪系累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张某不服判决,以“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还提出“张某仅制止被害人喊叫,不属于强奸罪的暴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强奸既遂,其行为系强奸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强奸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张某某再适用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男子公厕猥亵女童
首先,上诉人张某采取掐被害人脖子、制止喊叫的手段,对年仅八周岁的被害人进行性侵害,其所供述的内容、犯罪情节与上述各项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因其在犯罪中采取掐脖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暴力特点,足以对年幼的被害人造成心理威胁,上诉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经审查,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系用生殖器捅触被害人的阴部而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既遂。最后,张某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虽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时,其当庭翻供,对不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上述辩解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