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伊琍的婚姻自由:明星的离婚与普通人的离婚有何不同
婚姻律师张荆 发表于:2019-09-07 12:03:56
原标题:马伊琍的婚姻自由:明星的离婚与普通人的离婚有何不同
近日,一条内容平实的娱乐新闻却火爆全网各自媒体、公众号、朋友圈。“马伊琍文章宣布离婚”位列微博热搜榜首并被标准“爆”。真的是爆炸性新闻。2019年7月28日,双方各自发表微博宣布离婚,马伊利写道:“你我深爱过,努力过,彼此成就过。此情有憾,然无对错。往后,各生欢喜。”文章同学:“吾爱伊琍,同行半路,一别两宽,余生漫漫,依然亲情守候”。随后相应的就是各种话题:人们又开始回溯文章的婚内出轨、马伊利“且行且珍惜”的回应,以及人们对二位离婚原因的猜测,是否有第三者插足?还有一些认为马伊琍终于离婚了,认为这么多年她都是在取悦别人,等等。自2013年3月有媒体发布“周一见”暗示娱乐圈将有一条大新闻,并于2013年3月31日星期一曝光了“文章出轨姚笛的新闻及照片”,文章于当日发布声明诚恳道歉,承认了其出轨的事实。随后不断有新闻爆料说二人婚变。直至7月28日,二人官宣离婚,终结了11年的婚姻。马伊琍的好友“向太”在接受港媒采访中说双方其实2个月前就已经办理了离婚,孩子将由双方共同抚养,暂时先跟妈妈住。
近些年随着文化强国的发展,媒体舆论方式日渐多样性,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而文化娱乐明星们,自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明星们已然成为活在阳光下的透明人,他们的生活是被公众关注的,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成为舆论讨论的热点。于是,经常可见的新闻头条是“XXX明星疑似怀孕”“XXX明星与XXX明星疑似恋情”“XXX与XXX被曝已登记结婚”“XXX与XXX被曝已经离婚”云云,但许多新闻都是猜测,并无实证。一开始当事人还要回应,可是有些话题经久不衰,除了“文章马伊琍离婚”还有“杨幂刘恺威”一直被曝早已离婚,二人多次澄清,后来也疲于回应,直到2018年12月终于官宣离婚。而明星官宣恋爱、结婚、离婚也已不再新鲜。本来是一个私密的话题,在舆论的关注下,不得不去官宣,可能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明星离婚已经司空见惯了。而离婚的方式无异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明星在法律面前也是普通人。从王菲李亚鹏的“这一世 夫妻缘尽至此 我还好 你也保重”的和平分手、协议离婚开始,后有白百合陈羽凡、杨幂刘恺威,再到文章马伊琍都是通过协议离婚的。也有明星婚离的并不顺利,王宝强马蓉、何洁赫子铭都是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只是双方法律拟制身份关系的解除,但是离婚后,双方对于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依然是子女的父母,子女也依然是双方的子女,父母依然要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面临分割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离婚时也要进行分配。无论是普通人,还是明星,离婚时要面对处理的无外乎都是这些问题。恰是那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脱下那些光环的外衣回归家庭生活时,他们也是普通人。明星的离婚,与普通人的离婚,都是一样的。
我们律师在接待咨询的时候,经常会有人问:“律师,满足什么条件我们就能自动离婚了?”“律师,是不是分居满两年/三年/五年,就自动离婚了?”
究竟有没有自动离婚?这里,婚家律师再次明确回复大家: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关于自动离婚的规定。老话常谈,如果要离婚,只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种:协议登记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中离婚自由的体现。协议离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一定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胁迫夫妻双方离婚。第二,亲自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需要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任何人不能代替夫妻中的一方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未到场能否办理离婚登记?这个是要区分情况对待的,如果对方是同意离婚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双方均同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也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视频的方式,也可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据媒体报道,演员“董璇高云翔”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云离婚”。第三,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所谓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既包括双方没有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的情形,也包括离婚协议仅有一方签字而无另一方签字的情形。如果仅是签了离婚协议,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婚姻不能自动解除。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协议离婚只针对的是一方或者双方均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且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均是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一方是中国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双方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登记离婚所需证件与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许多人在协议离婚时都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撰写离婚协议书,由律师对双方进行风险提示及把控,同时将各种情况均作了详尽的约定,避免了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因此,使得协议离婚办理的更为顺利。
如果没有委托律师,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因约定不明,导致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时发生纠纷,就只能再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来解决。
如果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坚持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因无法签署离婚协议,而不能办理协议登记离婚。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双方就无法离婚了吗?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如何实现?此时就可以通过第二种途径。
第二种: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如何提起离婚诉讼呢?首先需要明确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的。离婚诉讼是需要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以下几种情形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了怎么办?由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怎么办?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哪里管辖?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也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了管辖,接下来就是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起诉状、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有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提交相应的财产证明、以及其他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应的证据。法院立案庭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受理立案并开具缴费通知,原告按照缴费通知单上所列明的金额在指定日期之内到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诉讼费。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很多人因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熟悉,要么不知道管辖法院,立案跑了许多冤枉路,耽误很长时间,既消耗了精力又浪费财力。有些人是不知道法律的限制规定,在不能提起诉讼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被驳回后还觉得法院不公,引发冲突和误会。有些人则恰恰利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双方又没有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以此拖延离婚时间,在此过程中转移、消耗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案件中,如果要想更好的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轰动一时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正是因为王宝强委托了律师,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专业的婚家律师,可以为您的婚姻保驾护航。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婚家律师可以帮助您修复问题及时止损,当婚姻无法维系之时,能通过合法途径帮您主张权利,守护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如果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登记,而继续共同生活的,或者是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实际双方并没有真正分开还继续共同生活的,这些情形下双方并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许多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就不再适用于双方,如果感情再次发生变故的时候,很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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