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分子被关看守所,他俩竟动了这邪念……判刑!
江南晚报 发表于:2019-09-16 15:30:36
原标题:涉黑分子被关看守所,他俩竟动了这邪念……判刑!
江阴两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在看守涉黑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
提供便利、传递消息、收受好处
今天被判刑!
9月5日,江阴法院依法对两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顾某受江阴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指派看守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兴,期间,被告人顾某多次违反工作规定与蒋某兴交谈,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蒋某兴使用,使蒋某兴用该手机与亲属获得联系、找人帮忙疏通关系。
被告人顾某还与蒋某兴的家属互加为微信好友、见面传递消息并收受蒋某兴家属所送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顾某还在2018年11月间,看守犯罪嫌疑人陈某杰,从陈某杰处知悉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视频方式与陈某杰妻子黄某取得联系,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据此取得黄某信任。后于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期间,虚构要送礼、交罚款、缴纳保证金、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得黄某人民币14302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顾某谎称自己伯父是某战区司令员,可以帮助贾某托关系调动岗位,取得贾某信任,后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虚构调动岗位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得贾某人民币97805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家属自愿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贾某人民币50000元,两被害人放弃余款的赔偿请求并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诈骗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丰系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2018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兴、吴某东监视居住。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丰受指派看守犯罪嫌疑人蒋某兴,为期六日。在看守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丰多次违反工作规定与蒋某兴交谈,提供通信工具让其与家人联系,私自和蒋某兴亲属见面帮其传递消息,并于2019年2月11日、15日、21日先后三次收受蒋某兴亲属所送的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9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650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9年2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丰受指派轮流看守犯罪嫌疑人蒋某兴、吴某东过程中,应蒋某兴的要求,通过私自与同事换班的方式帮助传递消息,致使吴某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出现翻供情况,并于2019年2月24日、26日先后两次收受蒋某兴亲属所送的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6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120元)。
案发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王某丰处扣押手机2部。被告王某丰的家属自愿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丰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丰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ND
记者:澄记
责编:沛青
来源:江南晚报、江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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