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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临泉发布  发表于:2019-10-18 06:20:19

原标题:县民政局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19年8月16日,临泉县民政局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县民政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县民政局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创新机制堵漏洞,在精准救助上发力

规范低保认定程序

一是创新建立低保长效工作机制,规范低保认定程序。在已实施的低保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干部近亲属备案、走访制度等文件为政策基础,建章立制、梳理总结,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临泉县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临泉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办法>等三个最低生活保障配套文件》,为城乡低保工作长期规范管理,理清了工作方向。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坚持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机制;坚持镇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城乡低保走访调查工作机制;坚持城乡低保公示公开工作机制;坚持城乡低保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提升救助的精准度

二是压实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针对低保办理各环节易出现的问题,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民政所长、包村包片乡镇(街道)干部、村(居)书记、主任、包自然村干部、村民组组长和民政局经办业务股室、下属机构的岗位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压力层层传递,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的错保漏保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着力提升救助的精准度。

排查问题整改问题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排查问题整改问题。县民政局每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暗查3个村60户,直接入户调查,重点核查民主评议、家庭收入状况、公示、档案规范管理等环节工作,着力查找规范操作、救助精准度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暗查结果通报给各乡镇(街道)举一反三抓整改。

群众监督

四是加强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每月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公示救助对象名单、救助政策,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渠道。

通过以上措施,低保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漏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夯实生活救助,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发挥自身特点,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着力发挥好社会救助制度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记者问答

0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02

家庭收入核算应注意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到家庭收入,因为低保操作规程规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不得纳入低保,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03

低保是不是终身享受?

低保是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高于低保标准了,就应按照规定程序退出,不再享受低保政策;如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原因导致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可随时申请按照程序纳入低保,低保不是终身享受的。

县民政局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低保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看下方

申请低保的条件

1.持有我县常驻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的低保标准(农村每人每月350元,城市每人每月575元);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的规定条件;

无收入、无生活来源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因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承受范围的,可以单独保障。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低保办理的程序

总体上来讲,低保办理程序是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讲有以下七个方面:

1. 书面申请。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 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先在自然村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公示后再在村(社区)进行民主评议会,评议通过再次公示。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6. 材料报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7.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监制:韦涛 编辑:郭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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