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可以并存吗,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会怎么处理?
法小妞爱生活 发表于:2019-10-30 17:33:00
原标题:自首和立功可以并存吗,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会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和自首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是刑法对犯罪嫌疑进行自救的一种规定,如果立功和自首同时存在的,那么犯罪分子同时达成自首和立功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该怎样裁定刑罚?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小平律师解答:
自首和立功可以并存。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仍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小平律师解析: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 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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