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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鼠疫患者最新病情,这些法律问题医护人员都应该知道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11-15 08:13:58

北京发布鼠疫患者最新病情,这些法律问题医护人员都应该知道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自12日北京朝阳医院确诊两例由内蒙古输入型的鼠疫患者后,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恐慌。14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官方通告《北京市积极有序开展输入型鼠疫病例的救治预防工作》,目前一名患者病情稳定,另一名患者病情危重,但未进一步恶化。截至目前,未接到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等相关异常情况的报告。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北京市已采取了病例隔离治疗、隔离区管理和终末消毒、密切接触者追踪、隔离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健康宣教等工作。

北京发布鼠疫患者最新病情,这些法律问题医护人员都应该知道

图片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鼠疫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属于甲类传染病,虽然自2010年以来每年仅有零星鼠疫病例报告,但各相关单位仍需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我国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而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防控中重要的一环,我国以专门的立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要点。

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履行医疗救治义务。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履行传染病信息报告职责。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资料保存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代报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一致;暂不符合的须打印成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进行保存备案。同时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施传染病报告功能时,应通过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加强用户管理,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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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与职责的履行有严格的要求,若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的履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医疗机构本身的责任与义务,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还有一件事需要引起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即传染病防治人员的职业暴露问题。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

北京发布鼠疫患者最新病情,这些法律问题医护人员都应该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其中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津贴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是未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感染,也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次鼠疫事件中,北京市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从三级医院、疾控中心和中医院等单位抽调了11名专家组成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开展指导和咨询工作,对两名确诊患者进行妥善救治,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发展,值得为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朝阳医院等相关机构的快速反应点赞,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增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加强个人防护,共同抵御传染病。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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