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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11-20 09:26:36

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翻版情节。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目前他已经在社区进行矫正。

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类似的情节、境外已上市药品是不是假药的争议、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让翟一平案备受关注。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涉案金额470多万

翟一平案案发于2018年7月,距离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不过20天。

澎湃新闻获得的经翟一平证实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7101邢初273号】显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翟一平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价为人民币13,500元、0PDIV0(40mg/4ml)售价为5,500元、KEYTRUDA(100mg)售价为28,000元、LENVIMA(30粒装)售价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药认定有争议,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发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几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发后,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和探讨。

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青年报》2018年8月16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评论认为,就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

另据《华商报》报道,翟一平案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有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了另外的疑问。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18年8月18日报道,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报道还指出,翟一平不知道从自己手中分发出去的药物真假和来源,用于配送的“冷链车”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药物原价是多少,所谓的5%代购费也是“随意估算的”。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翟一平所代购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国50多个城市正式开售,且境内零售价比从德国代购更便宜。100mg/10ml规格零售价为9260元,40mg/4ml规格零售价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审议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在现实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苏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检察机关也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来源:澎湃新闻)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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