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这起致10人死亡事故宣判
天津自贸在线 发表于:2019-11-26 08:03:12
原标题:天津这起致10人死亡事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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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1号楼泰禾“金尊府”项目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后事故的调查报告发布,报告认定,烟蒂等遗留火源引燃君谊大厦1号楼的泰禾“金尊府”项目38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存放的可燃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1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王某、张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已于2019年5月3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4名相关责任人判刑。
烟蒂等遗留火源引燃可燃物致起火
2017年12月1日3时53分,天津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1号楼泰禾“金尊府”项目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2516.6万元。
事故发生当日,由天津多个政府部门、河西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了“12•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18年6月,“12•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建筑总计38层,含地下3层、地上35层,建筑高度137.65米,总建筑面积39925.2平方米。
经查,烟蒂等遗留火源引燃君谊大厦1号楼的泰禾“金尊府”项目38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存放的可燃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泰禾锦辉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工建设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施工人员集体住宿;未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手续,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拆除38层至39层之间楼板,形成共享空间;擅自要求消防施工单位拆改楼内消防设施、排放楼内消防水箱内的消防用水,致使消防设施失效。
调查认定,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1号楼“12•1”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报告,17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司法责任,16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未经同意擅自排空水箱内消防用水
法院经审理查明,锦辉公司系泰禾公司下属子公司。2017年8月,锦辉公司自其他公司处购得君谊大厦1号楼,并欲将该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后推出项目。后锦辉公司与祥捷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祥捷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消防施工工程。
被告人王某系泰禾公司机电经理、“金尊府”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张某系泰禾公司工程总监,负责包括“金尊府”项目工程安全在内的各项工作,且曾在被告人王某到任前担任该项目负责人。被告人白某系泰禾公司水暖工程师,负责“金尊府”项目的消防管道拆改等水暖工程工作。被告人李某系祥捷公司雇佣的现场施工人员,负责“金尊府”项目的消防管道拆改等具体施工工作。
2017年10月初,李某在“金尊府”项目消防管道拆改施工期间,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自身并无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向白某提出排空君谊大厦1号楼顶层消防水箱内消防用水的建议,白某遂向时任项目负责人的张某建议排空消防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张某在未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排空水箱内的消防用水。王某接替张某担任“金尊府”项目负责人后,在明知消防水箱内无消防用水,“金尊府”项目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经相关个人及公司提出建议后,仍未采取注水措施。白某作为项目水暖工程师,也未向被告人王某提出尽快注水的建议,致使项目现场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张某在担任“金尊府”项目负责人、泰禾公司工程总监期间,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施工人员集体住宿;王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后,没有对上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继续安排后续进场的施工人员在建筑物内集体住宿。
2017年12月1日3时53分,“金尊府”项目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在建筑内住宿的10名施工人员死亡,5名施工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516.6万元。
4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事故当日,王某、白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张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2月5日,李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时身处陕西省延安市,其告知公安人员所处位置并在当地等待,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庭审过程中,王某、张某、白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他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案发后,王某、张某、白某、李某均系自动投案,且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锦辉公司已经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对4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张某、白某、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王某、张某系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以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个月;白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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